儒家文化来源于古代著名思想家孔子,将具有2500多年历史的儒学文化引入到当代检察制度之中,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尝试。这种尝试有利于进一步发扬传统的儒家文化的精髓,也有利于探索出检察制度的未来前进方向,进而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为和谐检察铺平道路。
一、儒家文化的演进及其精髓
儒家文化导源于两千五百余年前鲁国思想家孔子所倡导的儒学教育,并伴随着儒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儒”源于“士”,又以培育“士”(“君子”)为己任,“学而优则仕”。儒学是为“道”之学,“道”的核心内容是治国平天下,而修身则是治国的前提。儒家文化的形成与儒学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儒学的发展促进了儒家文化的形成。
(一)儒家文化的历史演进
儒家文化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各个朝代都对儒家文化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发扬广大。从儒学的发展过程来看,儒家文化的历史演进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以孔子、孟子、荀子等为代表的先秦儒学
先秦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是先秦儒学的萌芽期,正是这个时期的关于儒学的经典酝酿,才使得儒学在后世的发展中获得了强大的本源。这时期的儒学被称为“原典儒学”,“孔学”或“礼学”。其中,“中庸”的思想是贯穿于先秦儒学的精神实质。所谓“中庸”,可以说是儒家对古往今来王道的最完美的损益、最深刻的批判以及最全面的总结和承继。先秦儒学经典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轴心,在中国2000多年的社会历史长河中起到了“理论基石”的奠基性作用。由此而构成中华民族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特有思维方式,并由此而最终形成为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等宏阔的民族精神。
2.第二个阶段:以董仲舒、《白虎通德论》为代表的制度化和宗教化的儒学
汉初大儒董仲舒更是将儒家的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峰。他接受和发扬了荀子的礼法并重、刑德兼用的理论,从墨家学说中吸取营养,并将这一思想应用到其施政方略上,譬如他曾向汉武帝建议:“诸不在六艺(六经)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这成为以后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方针的重要思想根据。到了东汉章帝时的《白虎通德论》,才真正把儒家的主要学说转变为实际的律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道德规范,从而确立了儒家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体地位。
3.第三阶段:以程、朱、陆、王等为代表的宋明理学
这个时期的理学以继承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的道统和复兴儒学为己任。原始儒学传授具体的伦理道德规范、治国安邦的实践原则。也就是说,原始儒学“告诉你的主要是日常行为中应该做些什么和怎么去做的规范、原则和方法。”原始儒学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对于“仁”的阐释。到了宋明理学这里,“仁”增加了大量的形而上学的原理。如程伊川已把“仁”从具体的行为规范,提高到行为规范的“所以然”来认识,即达到了义理的高度。总之,宋明理学积极吸收和融合玄学、佛教、道家的思想,倡导“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宋明理学的兴起和发展,使儒学作为伦理道德、身心修养层面的社会功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复兴,从而与作为政治制度层面的儒学相呼应配合,进一步强化了儒家文化在社会政教两方面的功能。
4.第四阶段:自康有为开始的近现代新儒学
自康有为开始,处在时代更替的重要历史转折点、融合了儒家思想与近代西方文化的新儒学开始诞生。比如,康有为对孔子学说极力推崇,他说:“孔子之道,其本在仁,其理在公,其法在平,其制在文,其体在各明名分,其用在与时进化。”然后,他加以发挥说:“夫主乎太平,则人人有自主之权;主乎文明,则事事去野蛮之陋;主乎公,则人人有大同之乐;主乎仁,则物物有得所之安。主乎各明权限,则人人不相侵害;主乎与时进化,则变通尽利。”新儒学思想以儒家文化为民族文化的基本立足点,开辟了儒家文化的复兴之路。
(二)儒家文化的精髓
儒家文化作为发展了两千多年的中国传统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概括起来,儒家文化的精髓主要表现在:儒家文化推崇“仁、义、礼、智、恭、宽、信、敏、惠”,主张中庸之道、以和为贵。即强调建立人与人之间互敬互爱的关系(仁),而且要选择最佳行为方式(义),而最佳行为方式必须要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礼)才能寻求得到,如果不遵守社会行为规范,那么肯定不是最佳行为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有智慧(智),真诚守信(信),才能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的关系。
当前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本源,与儒家文化有着很大的关联。和谐思想的萌芽就产生在传统的儒家文化中,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孟子主张“天人合一”。人与社会相互融入,这才是高度和谐。新时期的检察制度要反映传统儒家文化的因素,最根本地就是要在指导思想上深入领会和贯彻和谐社会的理念,在方法论上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儒家文化对检察制度的影响
在中国,儒家文化深刻影响了中国文化思维的结构,也势必影响到检察制度,如何将儒家文化中的优秀元素引入检察制度中,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儒家文化中庸平和的精神本质要求建构和谐的检察制度
中庸的“中”,即中正、适当、合宜、正确,系与偏颇和“两端”相对而言。中庸的“庸’,有用、常、平常三义。“中”、“庸”合称,即中道之实用、中道为常道、中道可常行之义。中庸之道的理论基础就是天人合一。通常人们讲天人合一主要是从哲学上讲,大都从《孟子》的“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中庸之道的天人合一还表现在理性与情感的合一。为了追求与天道、天性合一的至诚、至善、至仁、至真的人性,因而需要对情感加以约束和限制。“中庸”是“中”与“庸”两者辩证统一的关系。中庸讲的是人之根本,强调做人的艺术和做事的方法。和谐社会理念从源头上来讲就是来源于儒家思想的中庸之道。
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和谐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司法机关,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担负重要的责任,通过对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法定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二)儒家文化和谐社会的思想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维护公平与正义
公平正义思想是儒家和谐社会思想的重要内容。孔子十分关注社会公正和分配的正义问题,反对贫富过于悬殊,指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孟子主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惩治和根除腐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维持社会稳定与秩序,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责。传统儒家文化的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努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职能,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大期待。
三、汲取儒家文化的精髓,促进中国特色检察文化之形成与发展
检察文化是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新概念。从广义上讲,它是指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乃至于包括信息化建设等科技强检内容在内的检察机关物质建设成果。简单地说,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当前,我国的检察文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并不完善,基于传统的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制度的影响,有必要深入研究博大精深的儒家文化精神,将其优秀的成分予以吸收,为我所用,积极促进和谐的检察文化之发展。
(一)充分利用儒家文化思想的精髓,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检察文化建设的切入点
检察文化的主体是全体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检察文化的发展离不开全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在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更需要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1.利用儒家文化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等思想,加强检察人员的道德修养。高尚的道德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要得益于后天的修养。儒家文化强调对“士”的培养,而后“学优而仕”,这也就是我们所说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
2.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检察人员“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的使命感。儒家思想注重社会服务的价值,并认为人类生命的意义在社会服务中彰显,这正符合“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此外,儒家认为:人贵有志,凡人皆需立志,而立志在于得道。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自己人生的远大理想。孔子曾说:“士志于道”、“不患无立,患所以立”。所以,检察文化的发展需要全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深入的学习儒家文化的精髓,增强“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的使命感。
(二)深入运用儒家思想中的优秀管理经验,强化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检察文化发展的核心
检察文化是在检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的内涵应当注重的是精神财富,它是一种无形的价值目标,即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然而要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很重要的一点是加强法律监督,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关于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思想在儒家文化中也有体现,孔子强调“庄以莅之”、“动之以礼”,即以严肃庄敬的态度尊重百姓,合理合法地动员百姓。他提出五种美政:“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君子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反对以傲慢的态度对待人民,滥用权力,任意扰民,践踏民意,不顾民生。他提出以“敬”的态度谨慎地使用公共权力的问题,以安民济众、百姓平安为根本目的。孟子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亦含有公民权利的意识。
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让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者得到惩处,让正义得到伸张。同时,要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研究,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实现在社会各阶层消除特权,平等共享社会利益。另一方面,要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作为打击重点,紧紧围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量刑畸重畸轻、违法减刑假释等明显不公的案件,不断拓宽监督领域,更加注重监督效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三)深入理解儒家文化的和谐思想,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文化建设的落脚点
检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服务,和谐思想也应当成为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检察文化建设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官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社会和谐关系的精神体现。检察文化建设要把人的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发挥先进文化的教育、规范、约束、导向、凝聚作用,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使每个成员实现自身价值与检察系统实现自身价值融合统一。
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得以产生和形成的源渊,对今天的检察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今天的司法实践和指导原则,无不受到历史上的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启迪。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们在学习和研究儒家文化的同时,要密切联系实际,“弘扬精华,除其糟粕”,为检察文化建设所用,为检察机关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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