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问题:
如何有效治理网络包车乱象
门诊专家:
北京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春乃
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勇
专家观点:
◇网络包车乱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客运经营者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是相对于其他合法经营者,私家车客运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违法从事包车运营行为可能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提供包车服务的私家车主应对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因与车主及游客之间存在广告法律关系,也应该担责。
◇相关部门应探索符合网络包车服务监管特点的工作方式,建立相应的线上监测、线下核查和专项督办工作机制,强化对第三方平台和网络包车服务活动的监管及指导。
2018年6月28日,淘宝网《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关于“实质提供包车服务类商品规则解读变更”生效,其变更内容主要是对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包车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实施管控: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根据淘宝网的相关规则,会员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48分的,给予查封账户的处理。可见,今后在淘宝网平台,凡未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不能再提供包车服务类商品。
随着百姓对出行的消费升级,定制化包车逐渐获得大众青睐,而网络包车因其更加便捷而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网络包车的蓬勃发展也给了某些违规行为滋生的空间。媒体报道,2018年4月,广州的曾先生叫顺风车却叫来了一辆大巴车。当时曾先生叫了一辆滴滴顺风车。车到了,司机打来电话让曾先生上车。但曾先生来到了司机所说的地点却见不到车,随后又给司机打电话,让他开一下应急灯。怎料停在跟前的大巴车立即开了应急灯,曾先生很尴尬地上去了,结果发现车上没有其他乘客。事后,网约车平台客服表示,这是违规的,建议乘客遇到车辆不符的不要上车,并在第一时间向平台投诉。而2017年12月31日,哈尔滨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造成5死7伤,事故中中型客车为非营运车辆,是大学生通过一旅游网站与司机取得联系,约车到雪乡旅游。该事件发生后经媒体调查发现,网络上存在大量包车服务,而多位车主均表示自己提供的包车为私家车,没有营运资质,也不会与包车人签订合同,只要给钱就能成行。那么,当前网络包车有哪些乱象?会造成何种危害?如何才能有效防控这种违法行为?记者采访了北京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春乃、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和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勇。
网络包车有哪些乱象
张徐宁表示,目前网络包车乱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客运经营者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事包车等客运经营及含包车的旅游业务的,需要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根据《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需要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多数通过网络联系来的运营车辆都是私家车,并没有经营许可证,其从事旅游包车业务,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也是此次淘宝网修改《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规则背景。二是相对于其他合法经营者,私家车客运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私家车进行客运服务,因其运营成本低廉,对依法取得运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是不公平的。三是违法从事包车运营行为可能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是私家车运营,在客运服务及车况方面往往没有保障,像前述广州的曾先生花顺风车的钱却包来了一辆大巴,据其称事后还感到后怕,因为一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没有营运资格的私家车不能得到足够的保险赔偿。
造成网络包车乱象的原因是什么
由前述三个乱象可以看出,造成网络包车乱象的主要原因是网络包车中存在大量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刘勇认为,大量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加入网络包车行业,其根源在于包车市场供需关系失衡,市场对于包车出游的需求很强烈,而合法包车服务跟不上,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不仅合格的包车数量少甚至没有,而且其服务普遍较差且价格高,游客基于方便或成本考虑,不得不选择网络黑车。
郑春乃表示,监管滞后也是乱象产生的重要原因。运输管理部门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包车信息缺乏及时、有效的审核、监管,导致网络黑车违法运营成本不高,黑车运营猖獗。此外,游客缺少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对网络包车安全隐患重视不够。
谁来承担责任
那么,因提供包车服务的私家车主并未为乘客购买任何保险,在网络包车发生意外导致损害发生时,谁应该对包车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郑春乃介绍,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提供包车服务的私家车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郑春乃认为,网络平台也应该担责,理由是网络平台与车主及游客之间存在广告法律关系。网络平台是为私家车主发布包车信息提供渠道或载体的平台,应认定为广告发布者;而私家车主则属于广告主。私家车主以旅行社名义在网络平台发布包车信息属于虚假广告,根据我国广告法第5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平台应当对游客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勇表示,网络平台之所以应当担责,是因为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包车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预约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方可取得客运资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该办法第23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可见,第三方平台对其平台上提供包车服务经营主体的资质有审查义务,应重点审核其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第三方平台如未依规定审查其平台上包车服务经营主体资质,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据该办法第50条的规定对第三方平台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网络包车中,从事网络包车业务的私家车并未取得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客运资格,而网络交易平台在发布私家车包车信息时负有审查其客运资质的义务。因此,网络平台怠于履行审查法定义务的,应认定其对游客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刘勇进一步解释说,损害的发生与网络平台的虚假广告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些私家车主通过冒充旅行社等方式掩盖其不具备客运资质的事实。网络平台明知或应知道路客运经营需具备相关资质,但其疏于履行审核义务即对公众发布客运信息,导致公众误信而选择网络黑车出游。显然,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与游客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正是基于此,我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了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如何遏制网络包车乱象
“我们经常可以从媒体上看到各地交管及旅游部门在节假日整顿违法包车乱象的新闻,由此可见,政府对于网络包车乱象的查处其实是不遗余力的。”张徐宁表示,网络包车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查而不绝,这里涉及一个堵疏结合的问题。在张徐宁看来,社会治理不能一味靠堵,疏才是良策。除了打击违法行为,我们应当看到网络包车乱象禁而不绝的背后是公众对网络包车服务的大量需求。对此,政府部门除了加强日常监管,更应当促使相关网络平台制定相应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鼓励出台像淘宝网修改实质提供包车服务类商品规则之类的措施。当然,还必须强化网络平台对于包车信息的审核及公开,这样才能为消费者提供合法、规范的包车服务。
郑春乃认为,遏制网络包车乱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大监管力度。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应探索符合网络包车服务监管特点的工作方式,建立相应的线上监测、线下核查和专项督办工作机制,强化对第三方平台和网络包车服务活动的监管及指导,加强与旅游、公安、网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网络包车服务监管合力。通过强制并监督网络平台履行审核和公开义务,加大对网络包车业务的监管力度,以减少乃至杜绝网络黑车信息上网。同时,要加大处罚无证客运黑车的力度,增加黑车车主的违法成本。第二,增加市场供给。如前面分析,网络黑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合法的包车业务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应当如同鼓励网约车发展一样允许具备条件的私家车从事合法包车服务,可以从私家车车况、司机驾龄及驾车安全档案、诚信档案、强制保险等方面设立包车业务规范,允许具备条件的私家车合法运营,以增加市场供给、满足包车需求。第三,第三方平台应依法开展包车服务经营主体的入网前资质审查和入网后动态管理(如许可证过期、超范围经营等)的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删除或者屏蔽违法信息。第四,加强游客安全警示教育。让游客增强出行安全意识,选择口碑较好的网络平台和具有资质的包车服务经营主体,并对服务事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及纠纷解决途径等尽量约定明确,形成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