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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公告
2024-11-19 15:50:00  来源:亭湖检察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决定在亭湖区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

  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23周岁;

  4.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原则上为亭湖区;

  5.身体健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

  4.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四)选任回避

  凡本院干警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得选任为本院听证员。

  三、听证员管理

  1.本院建立听证员库,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内,经听证员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本院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2.本院负责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察、抽选、履职评价反馈等。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五、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履行听证职责。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就餐等合理费用。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报名方式

  入库人员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确定人选,经审查通过后入库:

  1.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

  2.发布征集听证员库成员公告,申请人自愿报名。

  3.主动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入库。

  有意报名或者单位推荐的,请于2024年11月29日前填写《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附件1),盖章后,连同报名者身份证及学历证书扫描件发送至邮箱thjcyanguan@163.com。

  (三)考察确定

  对照选任条件,对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员进行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并经组织考察,提出拟选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

  对拟选任人选,在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选任公布

  根据公示情况,由本院党组研究决定并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备案,确定正式选任听证员名单,并在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七、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亭湖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电话:0515-69931611

  2024年11月19日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