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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完善检察权运行
2018-08-08 17:18:00  来源:

  6月28日至29日,第十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上海召开。来自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代表130余人应邀参会。与会代表围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主题,就检察权运行理念、检察权运行实践、检察权运行保障展开深入研讨。

  本届论坛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市检察院承办。

  检察权运行理念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理念。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表示,新时代法律监督应贯彻六大新理念: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结合;以办案为中心、办案与监督相统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协调发展、充分发展;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赢多赢共赢;职能一体化与队伍专业化相统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魏晓娜认为,新时代法律监督的范围除诉讼监督外,还应包括行政执法甚至是立法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成都理工大学司法研究院院长万毅认为,法律监督的办案行权方式必须转变,案件化办理的规范亟待确立,从而明确受案类型、证据体系、证明标准。

  依宪检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认为,要树立依宪检察的理念。宪法是政治法,检察机关的职权是宪法赋予的,因此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其次才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的法律机关。检察机关要利用职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建立科学的宪法理论和检察理论,遵照宪法设立检察制度。

  维护公共利益。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既具有不证自明的检察权基本特性,也具有各国检察机关的共同定位,因此要加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作用并明确其功能定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认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法律监督二者具有一致性。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从维护国家法律角度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史研究中心主任闵钐也认为,应将公共利益与法律监督相结合,构建我国检察权理论体系。

  审前主导与庭审主体。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伟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庭审主体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同样认为,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羁押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以及救济控制权,实现刑事案件的审前主导,并成为侦查质量的评价主体、司法资源的调控主体、诉讼权利的保障主体。

  强化监督刚性。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表示,检察监督刚性的提升,关键在于完善立法,为此应保留检察机关对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措施,并明确检察监督的法律效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则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方法需要多元化,既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刚性的权力,也要通过行使诉权等方式提升司法上的刚性。

  检察权运行实践

  认罪认罚从宽实践。华东师范大学研究员樊传明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意义体现在:一是形成刑事诉讼中繁简分离体系,二是为运用刑事政策提供程序载体,三是建立具有诉讼契约性质的辩诉协商机制。江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轩认为,普通程序的量刑规范化有主体多元化、标准合理化、过程动态化、程序完整化四个要件,但认罪认罚从宽已将程序动态化、庭审实质化在诉讼过程中前移。

  侦查监督和审查逮捕新机制。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学东指出,广州检察机关推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因地制宜形成了以传统侦监部门、检察长牵头、专门监督部门为办案组织形式的三种模式,实现了监督的规范化、高效化和双赢化。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李训虎认为,实践中过度强调逮捕的证据条件而轻视社会危险性条件。应当对逮捕条件进行阶层化重构:第一步为证据条件,属于基础条件;第二步为罪责条件,属于否定性条件;第三步为社会危险性条件,属于核心条件。

  检察权专业化运行实践。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朝霞认为,在金融案件中实行捕、诉、监、防、研一体化的集中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一体化运行的优势。通过捕诉合一,强化了公诉检察官审前的主导作用,加强了实质化全流程的法律监督模式和立体的犯罪预防预警模式。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认为,刑事执行检察有六个方面,即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巡视检察、同级检察、专项检察、常规检察,六个方面“互相配合,相得益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办公室主任张书铭认为,刑事执行检察活动办案化的关键在于构建以办案为主工作模式,并把握事实、证据、组织、程序四大核心要素。

  公益诉讼新探索。国家检察官学院民事检察教研部主任邵世星认为,只有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职能定位才能有效实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作用以及诉权受到了限制,如存在保护主体多元、法律责任重合、程序规定缺失等理论困惑,需要通过具体实践不断丰富理论认知和论证。

  检察权运行保障

  内部监督与制约。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钱小军指出,成都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权管理机制”两个相对独立又有机衔接的监督系统,实现了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山东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丁西超强调了横向的专门案件管理制度对保障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的重要性。

  明晰权责。安徽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鲁建武介绍,针对现有“三级审批制”的弊端,安徽省检察机关优化检委会运行机制,在议题范围、议题提交主体及审批程序、检察委员会承担司法责任界限方面作出调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高景峰认为,在总结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作出适当调整;需明确检察长办案的内涵,鼓励检察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典型案件,形成示范效应。

  规范考核。上海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阮祝军指出,上海市院构建了“两纵两横”的考核机制,努力实现绩效考核公平公正。浙江大学教授王敏远指出,考核是双刃剑,没有考核、制约,任何权力包括检察权,都会失控。但不改变现有考核方式和思维,检察官主体地位将难以实现。对此,应当根据检察权的特点、组织体系来制定相应标准。

  “智慧”保障。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光贤以上海为例,分析介绍“智慧”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实践探索,包括挖潜新技术应用、检察权的智能监管系统、打造检察大数据中心、研发智能办案辅助系统、构建“两纵两横”绩效考核数据模型、创新智慧检察综合服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黄祥青介绍,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简称“206”工程)围绕证据收集以及相关联的办案流程展开,可以判断证据链条完整性,查证事实证据之间印证关系,审查判断事实之间逻辑完整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则表示,关于法律与科技的关系,法律人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定位和工作。对于“206”工程,他提出以下建议:应加强其庭审物证、书证的质证作用;其功能应为庭审预警或者辅助,不能替代庭审;应将其设定为证明力判断的否定性标准,是出罪标准,而非定罪标准;适时在“206”工程中加入律师因素。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