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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辩论,方有信
2018-08-08 16:55:00  来源:

  司法人员如何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规则内,证明猥亵事实确实发生与如何发生,自古以来就是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难题。比如《创世记》就记载了一个经典的强制猥亵案例,是一个无罪判有罪的典型案例。

  约瑟被亲哥哥卖到埃及为奴,但因约瑟聪明智慧,办事百事百顺,被法老的总理波提乏看上,就把家中一切的内务都交给他管理。问题是约瑟长得秀雅俊美,主人的妻子暗暗瞧上了他,天天眉目传情花言巧语勾引他。约瑟一概婉言拒绝,尽量回避她,不和她在一处。有一天,约瑟进屋里去办事,碰巧没有别人在那屋里,妇人就拉住他的衣裳,开始动手动脚,上下其手,意思要和他睡觉。约瑟不知所措,为了赶紧脱身,把衣裳丢在妇人手里,急忙跑到外边去了。美妇人如此被拒,太丢面子了,气急败坏,就大喊大叫,叫了家里的人来,对他们说:“你们看!这个希伯来人到我这里来戏弄我,要与我同寝,我就大声喊叫。他听见我放声喊起来,就把衣裳丢在我这里,跑到外边去了。”妇人拿着约瑟的衣裳,等待主人回家后,告约瑟强制猥亵她。约瑟的主人很生气,就把约瑟定罪后关在监狱里。

  上述案例,从客观真实的角度看,是强制猥亵的“错案”。但从已有的证据与一般的生活常识上来判断,总理波提乏采信其妻的说法定约瑟强制猥亵罪的成立,更加有理,在法律真实上算不得错案。因为缺少直接证据,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就只能看谁的品格更可信,或者你更信谁的话。总理当然会信自己妻子的品格与说法,而不会信一个希伯来外人的品格与说法。总理即使在内心对妻子有怀疑,从政治家的角度也要坚定自己对妻子品格上的信任,要不然就是抢一顶“绿帽子”给自己戴。更何况高贵妇人强制猥亵一个男仆人,男仆人还断然拒绝她的猥亵,这种情况也太反常太稀罕了。从常识常理常情上,我们心里推定的往往也是男人有意强制猥亵女人,而不是相反。约瑟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说了也没有任何人相信。所以《创世记》没有记载他有任何的辩解之词,就默默去坐牢了。

  对于强制猥亵罪,从逻辑上来讲,我们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真干了缺德事的可能性,也不能绝对排除被害人存在夸大其词的可能性。从现有的有限间接证据作出推断,可能选择对,也可能选择错。但司法机关还得在特定时限条件下进行判断与选择。

  这就是世间司法的常态,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毫无规则、毫无理性地任意作出决定即可,就好像抓阄一样。其实我们有各种刑事司法程序、原则与原理可供遵循,也应当遵循。比如当对某关键性事实缺乏直接证据,当事人的口供与证言又各执一词时,我们就不能过早地偏听偏信,而是应该让这些口供与证言接受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与辩论。在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刑事司法隐含着一个“无辩论不定性”的法理。换言之,正如有学者所言,“犯罪之定性,乃是辩论之结果”。虽然在查明案件真相的问题上,并不必然遵循“真理越辩越明”的道理。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也不必然保证实体结果的正确性,但未经辩论的司法决定或司法裁判,其结果的共识度与可接受度会大大降低。

  同样,我们也不能根本不顾被害人的陈述,单单根据犯罪嫌疑人一方的无罪或罪轻的口供或辩解,而过早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决定。毕竟犯罪嫌疑人总会基于自我保护而或隐瞒或否认重大案件事实。而这种事实隐瞒与否认,也完全有可能随着司法调查的深入与审判程序的推进而被证伪,至少是我们认为已经被证伪。比如我们可能采用现代测谎技术等方式查明存疑的案件事实。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重大事实产生严重分歧时,要么需要继续取证排除合理怀疑,要么只能继续存疑,留待法庭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质证与辩论。

  尽管强制猥亵罪因缺乏直接证据,天然存在着证明上的难题,我们也并不见得会因为充分辩论就全然解决案件的所有真相。但经过充分质证与辩论的判决结果,哪怕与客观真实仍有巨大差距,也会得到更多的公众认同与尊重。当客观真实不可判断时,司法的公信力,就更多的要靠诉讼程序的完整与公开。而这,正是程序正义的意义所在。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