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加大了对监狱内私传违禁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随着监狱在押犯结构不断变化,犯罪形态日趋复杂,罪犯狱内违规手段不断翻新,狱内私传违禁品行为屡禁不止,已成为监管执法面临的一大顽症。所谓监狱内私传违禁品,是指违反监管纪律,采取秘密的方式,把违禁品带入或带出监管场所的行为。
狱内私传违禁品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实施私传违禁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存在缺失。监狱法、《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规范虽然有禁止携带违禁品的禁止性规定,但对违规携带违禁品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违法成本较低。监狱法没有对私传违禁品行为作出规定,仅规定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对私藏违禁品的罪犯,视其情节予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因此,目前监狱对实施私传违禁品违法行为的服刑人员除了按照监狱法以及有关地方性规范,作为违纪行为予以行政处分、严管或者扣除奖励分外,再没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致使私传违禁品行为违法成本比较小,导致个别人员实施私传违禁品的行为有恃无恐。
有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搜身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监管区大门值班干警对进出人员只检查体外携带物品,而对随身携带的手机等小宗物品检查不到位;对监管区的车辆进出,有的也只检查有无藏匿人员或可疑物品,而对产品原材料是否夹带违禁品检查不到位。另一方面,日常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监管干警对监管区巡查不到位,对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较少。再者,混岗劳动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由于有的劳动改造工作实行外来劳务加工模式,存在罪犯与狱外师傅混岗劳动的情况,狱外师傅流动性较大,素质良莠不齐,进出监狱较为自由,私传违禁品的成功率较高。
取证困难,难以查处。其一,发现难。由于罪犯、外来人员私传违禁品行为十分诡秘,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在狱内达成一致,在监外完成交易,监狱发现此类线索比较困难。其二,取证难。由于服刑罪犯与进出监狱的外协人员存在共同的利益,即便监狱查到相关线索,也难以获取相关证据。不少罪犯将违禁品藏匿于监舍、活动大厅等处,要查清来源十分困难,即便被查获也因无法认定而导致无法打击。其三,处罚难。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监狱对查实的私传违禁品罪犯至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严管;对于进出监狱的外来人员私传违禁品行为也至多给予禁止入监的处理,再没有其他处罚措施。
监督力度有待加大。主要是对私传违禁品行为的危害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私传违禁品不是什么大事,主要是由监狱来防范,对私传违禁品的防范重视不够。监督私传违禁品的手段不多。检察人员日常多是通过下监区、到生产车间、到中心食堂、到接见中心等进行巡查,察看监控等方式了解私传违禁品情况,对私传违禁品没有更多、更好、更有效的监督手段。
笔者认为,有效防范监管场所私传违禁品,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建议修订完善有关服刑人员记分考核实施细则,加大对私传违禁品罪犯的处罚力度,加大对检举揭发私传违禁品行为的罪犯的奖惩力度。各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完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修订完善减刑、假释的条件,对有私传违禁品行为的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进行必要的限制。
二是严格执行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接见现场的直接管理,干警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登记,防止因工作麻痹、疏漏而造成违禁品流入,坚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仔细检查罪犯邮件、邮包,特别是对涉黑、涉恶、涉毒的罪犯的物品更应严格检查,一旦发现可疑物品,及时向监狱职能部门报告。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严禁罪犯擅自离开互监小组单独活动,严禁在监内乱窜监舍。
三是加强对罪犯及其家属和外协人员的教育工作。深入宣传私传违禁品行为给监管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监狱要结合典型案例,教育和敦促罪犯从主观上放弃违纪意念,自觉抵制私传违禁品行为,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同时,监狱、监区、分监区定期对外协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有关规定。
四是加大对私传违禁品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彻查私传违禁品的线索,对私传违禁品线索要彻查到底,特别是私传手机、现金等违禁品的线索,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追查到底。加大私传违禁品行为的处罚力度。私藏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是加大检察监督力度。要主动与监狱进行沟通,共同分析狱内私传违禁品现状和特点,制定对策。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监狱发现私传违禁品线索及其查处情况,应及时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便于跟踪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的私传违禁品线索要及时移送监狱查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狱及时纠正。
六是提高检测违禁品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大投入,利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进出监管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检测,从技术上对私传违禁品行为进行有效的防控,从根本上减少违禁品流入监管区,提高技防装备水平。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