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严格按照城镇或者农村居民的不同身份来确定的,且赔偿金数额不同,但在三种情形下,农村居民也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情形一:2016年初,原本在乡下经商的李雯雯,在县城开了一家超市。2018年1月22日,李雯雯在驾驶摩托车回家看望父母时,因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虽然同意给予赔偿,但以李雯雯属于农村户口为由,表示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
点评:保险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已在县城经商达两年之久的李雯雯有权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获赔。
情形二:2018年1月30日,邱林秀的丈夫搭乘客车前往外地看望多年不见的朋友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保险公司对同车的另一名死者,向其家属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理赔了死亡赔偿金,但对邱林秀要求按照城镇居民理赔即“平等对待”的请求,保险公司却以其丈夫属于农村户口、一直居住在农村、完全依靠耕作获取生活来源为由,表示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支付。
点评:保险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计算死亡赔偿金应当区别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但侵权责任法第17条指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正因为另一死者是在同一事故中基于同一原因死亡,对此已经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了死亡赔偿金,邱林秀自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同等待遇”。
情形三:因为国家征地,黄文英成了失地农民。鉴于无法靠农业生产获取生活来源且子女尚幼,黄文英只好在自家附近一个制衣厂打工。2018年2月15日,黄文英利用制衣厂放假一天的机会,驾驶摩托车回娘家看望父母,途中被一辆小车撞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尽管黄文英是失地农民,但其并未改变农民身份,故只能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
点评: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确有城镇与农村之分。作此区分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有着土地作为生活来源与保障。但对于失地农民而言,鉴于其丧失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无法通过农业生产获得主要收入,自然意味着虽然仍为农业人口,但其身份性质已发生质的改变,不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