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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应注重客观公正义务
2018-08-08 16:25:00  来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性诉讼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公益高效及时等独特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在诉讼能力方面的不对等地位极易延伸到民事公益诉讼中,造成被告人最后实际承担的民事责任超出法定范围的隐性风险。破解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确立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客观公正义务。

  检察机关之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应承担客观公正义务,其法理基础在于:

  第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具有特殊身份。两高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而非普通原告,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起诉权的权力(利)来源不同,检察机关的起诉权来源于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属性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本质特征。基于此,检察机关应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平衡检察机关和被告双方诉讼能力的需要。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被告相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的诉讼能力明显较弱,检察机关和被告在诉讼能力上对比悬殊。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课以检察机关客观公正义务,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的不平等来换取实质平等。

  具体来讲,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客观公正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证据收集和开示。检察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证据,不能仅限于收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还应当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对这两方面的证据予以同等重视,为依法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对于已经收集的证据,检察机关在开庭审理前,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庭前会议等程序将掌握的证据让被告方知悉,使其充分获取案件有关的信息,为庭审抗辩做好准备。

  二是诉讼请求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虽然不同于普通原告,但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仍然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应当以“司法官”的视角,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合理地确定诉讼请求,对于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有错漏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变更、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等方式予以纠正。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要充分考虑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将被告对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情况作为量刑的一个考量因素。

  三是被告在庭审中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难点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需要在一个庭审中实现紧密衔接、自然过渡和合理分离。目前的庭审实践已经出现先前进行的刑事程序和后续进行的民事公益诉讼混同的问题,如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中的被告答辩环节,要求被告站着进行答辩。尽管庭审程序的最终指挥者是法官,但是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兼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多重身份,很容易影响到被告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与审判机关一起理顺两种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确保诉讼程序按照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