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代表委员说检察|全国人大代表何金碧希望检察机关用好法律监督手段
2019-11-13 09:30: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倪建军)近日,陕西省检察院举办“服务民营经济及保护公民权益”论坛。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工商联副主席何金碧出席论坛,并畅谈了检察机关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带来的变化。

  “近两年来,最高检、最高法先后出台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文件,纠正了几起具有广泛影响的民企案件,陕西省检察院推出多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向全社会表明了司法机关维护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信心。”何金碧坦言,民营企业家对法治的最大期望就是得到公平对待、平等保护。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也包含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职能。”何金碧说,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以一种较为“谦抑”的态度尽可能不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执法、司法活动严格要求,规范法律程序,避免办案人员滥用权力。同时,以监督为手段,督促并协调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参与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前者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后者是检察机关从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角度进行必要的机制创新。

  从民营企业家的角度,何金碧对检察工作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用好检察建议权。利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线索,监督有关部门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督促这些部门积极整改。同时,对企业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方式,纠正其违法经营做法,积极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其次,做好立案监督工作。一些民营企业利益受到犯罪侵害,地方执法机关的不作为或消极作为,是导致问题或事件恶化的一个主要原因。建议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从源头上杜绝“该立案不立,不该立案乱立”现象,及时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错误立案问题。

  第三,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实践中,对于不当处置涉案财产的情形,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介入进行监督,广泛听取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反映,对侦查环节出现的不当处理涉案财产的情形,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推动对涉案企业的托管制度建立。托管就是当企业因涉及刑案而处于重大困难时,为保障企业工作人员的就业利益,保护投资人及其他权利人利益,避免企业破产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出面予以救助的行为。希望检察机关在推动建立这一制度中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