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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助推办案质量提升
2018-08-08 16:30:00  来源:

  在推进检察责任制改革、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快提升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能力水平,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注重问题导向,善于从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案件机制中挖掘内在潜力,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办案质量制度体系。笔者认为,探索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有利于助推办案质量提升。

  构建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案机制,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

  一是在发挥团体优势方面,注重彰显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参谋作用。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独任检察官的地位更加突显,而团队优势是否就“理所当然”地无用武之地?笔者认为,必须从有利于提高司法办案质量这条生命线来统筹思考,既要转变管理思路,又要创新团队机制,使团队优势得以延续和发展,做到优势更优。既要考虑案件的决策最终由检察官根据自己的审查、判断作出,也要考虑联席会作为参谋、研讨的平台,为办案检察官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既要考虑联席会明确的运作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每一个提交联席会讨论的案件都能够剖解细致、讨论深入,又要考虑切实发挥联席会凝聚和提炼集体智慧的作用。

  二是在决策机制方面,更加注重员额检察官依法独立决策。对员额检察官而言,放权并不意味着放任,信任也不能代替监督。要注重人员搭配合理有效,在办案组的组队方式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特长,突出协同优势、提升整体实力。要充分利用检察官联席会研究机制推动案件的优质高效办理,引导员额检察官增强办案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促使员额检察官养成“精品”办案理念。

  三是在提交检委会讨论前,注重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监督把关作用。要对上报检委会的案件,就是否纳入检察官联席会研究讨论作为前置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监督把关作用,为检委会提供意见参考。要在保证联席会议严肃性的同时,积极推动对一些难点问题的深入调研,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程序规范。在人员上,一般由本部门全体员额检察官组成,部门员额检察官少于3名的,可跨部门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根据议题需要临时组成。在提起程序上,可限定为拟向上级请示的案件,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提起的案件以及主任检察官通过程序提起的案件。在议题范围上,可以适度扩大范围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型犯罪案件、涉诉涉访案件、重大网络舆情案件等等。在会议程序上,要遵从承办检察官汇报、参会检察官提问、各检察官讨论、最后发表意见的议案流程,会议内容及意见由书记员记录归档。通过发挥集体智慧,形成案件质量的内部监督制约,强调检察官独立办案和责任承担,使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作为承办检察官的办案参考,力求以答疑解惑、分析问题来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做到优势互补。

  四是完善“和而不同,求同存异,质量唯一,相向而行”为目标的质量管控体系。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办精品案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纠错、防错提高员额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在确保检察官独立履行检察职务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集体决策的优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相关制度机制。坚持“建议不干预、参考不审批”的宗旨,严格检察官联席会议审议案件的范围、议题提请、审议的程序,明确意见的效力和反馈等内容,对检察官在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发言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个人业绩考核,确保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

  五是强化问责问效,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一律启动问责机制,认真核查该案是否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承办检察官及与会检察官意见如何,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以及重大过失责任必须追责的情形,实现对办案质量问责问效的长效管控。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