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争议的调解或者仲裁程序相比较于民事诉讼而言,办案时间短、经济成本低,而且在执行工资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时,比其他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再加上当前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无法逐一甄别劳动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真实性,所以一些人通过制造虚假劳动仲裁案件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合法的形式达到其非法的目的,从而形成虚假的民事诉讼。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浪费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扰乱了仲裁秩序和司法秩序,引发虚假诉讼等各类妨害司法犯罪。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预防、打击虚假劳动仲裁及由此引发的虚假诉讼犯罪。
一、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公开制度。公开是保障劳动争议公正解决和预防虚假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虽然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是对于公开的时间、公开的方式、公开的内容等并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劳动仲裁机构也未严格执行公开制度,未向社会公开仲裁事由。劳动争议的解决,往往在社会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间进行,脱离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所以,应当完善相关制度,详细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向社会公开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案由和仲裁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加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具有可执行性内容的虚假劳动仲裁裁决,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往往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中,必须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形成共同打击虚假劳动争议仲裁和虚假诉讼的共识,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对发现有虚假仲裁或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根据案情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撤销案件,或终结执行,或刑事立案侦查,等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惩治,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打击效果。
三、建立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劳动仲裁机构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结果上,都相类似于民事诉讼,其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未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职权,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伪造证据等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存在着监督盲区。为此,应加强立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监督权,完善对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虚假诉讼案件发生。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