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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温度
2018-01-05 15:37:00  来源:检察日报

   麦克莱曾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不过,有人可能会说,刑法应该跟善良不沾边。甚至,因为惩罚手段过于严厉,刑法似乎总给人以冰冷乃至血腥的感觉。其实,当我们观察刑法体系,却处处能够寻找到人性气息。例如,刑法针对不同犯罪设定不同的刑罚种类,给予妇孺及老人等特殊群体足够的关照,设置了出罪机制等。所以,在刑法看似冰冷的面孔下又何尝不隐藏着一颗善良的心呢!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刑法一贯秉持谦抑作风。刑罚的轻易不可动用恰好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它的温文尔雅与人文情怀。仔细品读刑法文本,你就会发现,它契合了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的告诫,即所有的法律都应该顺应人性,在人性的语境中展开,尤其是刑法。从立法到司法,刑法对人性从不轻言放弃,冷峻又不失温润,恰如父亲的威严与母亲的慈祥,在细致耐心地呵护每一个子民,尤其是犯了错的人。在它的身上,洋溢着对人类的终极关爱,而刑法立足人性的爱意,犹如一盏挂在老家门前的充满温情的灯,给夜行乃至迷路的游子带来光明与希望。

  刑法是有精神的。在这里,我们不妨将刑法的精神归结为刑法的情怀。法亦有情,而刑法的情怀最终是人的情怀,是刑事立法者、司法者和刑法学者情怀的生动体现。因而,这就注定刑法是灵动的,是活生生的法。可以说,没有流淌在血脉中的悲天悯人的情怀,永远不会诞生真正的刑法,也永远没有真正的刑法工作者。但凡是有责任感、使命感和时代感的刑法工作者,都应当把握并诠释这种刑法精神,向往并设法释放这种刑法情怀。当然,仅就刑事立法而言,我并不赞成奥古斯丁的“恶法亦法”论,他的“在确定法的性质时,绝不能引入道德因素”的论调亦不可取。相反,我坚持认为,道德的力量必须自始至终地浸润在刑法工作者尤其是刑事立法者的血脉中,并最终落位于刑法的条文当中。而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当人们面对具体案件时,更是需要考量法律与道德、法理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毋宁说,刑法大厦的根基应当由道德的混凝土浇筑而成。

  刑法的善恶之争伴随着人性善恶之争、理性人与经验人之争越加肢体丰满起来,也因为其本身内涵的丰富性为人们提供了多视角打量它的维度。但客观而言,无疑只有闪烁着人性光辉,刑法才易于为人们欣然接受并培植法治信仰。所以,对人们而言,刑法不再也不应是一柄令人不寒而栗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不再也不应留给世人硬邦邦的形象。它是有血有肉有温度的。尤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刑法不会也不应将他们视为社会的“他者”,他们是我们的同类。没有人是天生的犯罪人。而且即便作为罪犯,他们也不应沦为我们的敌人。在善良的充满人性的刑法面前,犯罪的人也是它的子民,更是人类的一分子。这种认识不仅仅是对犯罪者个体的尊重,也是对人类整体的尊重。

  不过,不少人仍有执念,认为刑法的概念总是与监狱、刑罚甚至死刑联系在一起,因而刑法的味道总是苦涩的。不错,刑法的味道有时的确苦涩,甚至这些苦涩味道有时会勾起人们灾难性的回忆。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刑法虽然伴随着国家的兴盛必将作为规范存在,但是可以超越刑法规范的刑罚精神和情怀确实可以做到无比宽容。刑法的精神必将磨砺、锻造以至敞开它的情怀,唯有持有一颗宽容的心才能装得下天下和民生,才能完成自我的超越与精神放逐,从而将关注人类、呵护人性作为其终极目标。

  在刑事立法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当中,善良刑法的观念有助于立法者明澈心境,打开放眼天下的胸襟,这无异于用道德的激流冲刷曾经蒙蔽尘世的污垢,由此,刑法本质上的德行得以释放,善良的刑法才可诞生。刑法工作者,以一颗善良之心研究、创制和行使刑法,无异于为善良刑法培植了温润的土壤,于期待的一天,终将开出美丽的刑法之花,结出甜美的刑法之果。民众也因为刑法价值的嫁接成功而匹配与赏识并培养对刑法的忠诚度,从而有利于刑法的持续繁荣。

  因而,刑法究竟是善的还是恶的,取决于一颗心的善良与否,刑法的情怀取决于人的情怀。用一双善待的眼睛就能够追寻并捕捉到刑法善的踪迹,拥有一颗宽容的心就会体会到刑法本身经邦济世的侠骨情怀,即便是对犯罪者,刑法也尽可能地释放关注人性的真情。或许正因为刑法有看似“恶”的一面,才更加激发刑法工作者“善”的冲动。

  总之,刑法是有温度的。刑法的温度根植于人类善良的情怀。刑法的温度从刑法诞生那一刻就应当写进刑法文本,并且还需要在刑法运行过程为民众所感知。这就要求,刑事立法者需要在立法时,“应将存在于人民中间的法律观,作为有影响的和有价值的因素加以考虑”,并且需要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把准时代脉搏,圈界民众的价值取向。刑事司法工作者,也需要走出书斋,到民众中呼吸自然清新的气息,去感知民众的刑法情怀,避免机械教条地将刑法当作冷冰冰的工具,而是提升刑法的脉动,增加它的温度。

  (作者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