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几个认知误区
2017-12-22 17:02:00  来源: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更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要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无论是置身其中,还是理性旁观,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厘清。本刊对读者做了小范围调查,发现有一些问题存在误读或者疑问,本刊记者综合相关材料给予如下解答。

  检察辅助人员就是打杂的? 

  此次改革,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现有检察人员被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检察官即员额检察官,通过统一遴选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

  为凸显检察官的核心地位,员额检察官的比例严格控制在39%以内(除个别案多人少矛盾极为突出的基层院可提高到40%左右外),并且根据中央要求,为年轻人留有余地,这就意味着一些原来具有检察官身份的人无法入额,失去独立办案的资格,成为检察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检察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根据检察官的指挥或办案工作需要,从事与检察业务有关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

  绝不能认为检察辅助人员不过就是打杂的。协助检察官办案,也绝不是收发文书、打字录入这么简单。按照规定,检辅人员应该具备办案的能力,只是没有决断的权力,但确实是协助检察官提高办案质效的关键一环,使检察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将精力集中在办理案件上。

  此外,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科学划分检察人员分类,建立健全各类检察人员职务序列,形成各归其类、各展其才、各得其所的中国特色检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中央下发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文件,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分别设置了6个职务层次,检察官助理最高职务与综合管理类副巡视员相对应,书记员最高职务与综合管理类调研员相对应。

  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方案和检察官员额管理办法,助理检察员可通过员额遴选成为检察官;尽管原则上三类人员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但确有工作需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

  此外,改革过渡期内,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授权办案能力较强的未入额检察员、助检员办理一定数量和类型的案件,其办案职权和所承担责任,由本院检委会研究确定,其办案数量和质效,将作为参加入额遴选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这些,都给司法辅助人员留下了单独的上升通道和很大的发展空间。

    以后办案都是检察官说了算? 

  司法责任制改革,说到底就是“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可以说是把“检察长负责制”转变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显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保证其办案的独立性。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于承办案件决定权的明确与扩大。

  根据江苏省2016版10个业务条线检察官职权清单,以往需要三级审批(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或检委会)的侦查监督类普通刑事案件批捕权、公诉类非重大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决定变更(补充)起诉等实体性职权,都明确授予检察官行使。此外,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和办案实际需要,批捕、起诉等刑事检察业务授予检察官更多的办案决定权;职务犯罪案件授予检察官行使案件承办权和相关建议权,案件决定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诉讼监督工作监督属性明显,除对其他司法和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监督决定,以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提出(提请)抗诉等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外,其他职权充分授予检察官行使。

  可以看出,一方面,权力清单把原来由检察长统一行使的检察权划出一部分来清晰地授予检察官;另一方面,《职权清单》也反向明确了检察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得超出清单范围,且对清单内的职权不得不作为、乱作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在遵循司法规律、不影响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放权不放任、监督不代替。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也配套了相关监督机制。

    入额就是涨工资? 

  提到入额,大家首先想到的是涨工资、提待遇。责权利相适应也是改革的应有之义。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也曾强调,法院检察院内部是三类人员、两种待遇。

  提高收入水平,一定程度上是体现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和岗位特点。检察官行使的检察权,涉及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处分,具有独立性和亲历性。这些属性要求其能够独立判断、自担其责,而不是像普通公务员那样令行禁止、上令下从,所以,在对检察官提出“终身负责”要求的同时,必须给予相应保障。

  然而,入额的目的绝不是为了涨工资,入额之后所面临的也不仅仅是涨工资。实行员额制,目的是遴选出足够优秀、能够独立办案并承担责任的检察官,将他们配置到一线办案岗位上。也就是说,入额的任务,是要办案,而且是优质高效地办案,要能够体现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用好手中权,担起肩上责,辅之以相应的薪酬待遇,实现权责利的统一,才是员额制改革的正确“打开方式”。

    检察长办案只是走样子? 

  检察长具有院领导和检察官双重身份,是检察业务的行家里手。中央明确要求,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好业务指导示范作用。

  有人认为,如果不能使“行家里手”“一定数量”“带头办理”“重大案件”这些软指标变成硬杠杠,检察长办案就很可能沦为走样子。

  标尺从入额资格上开始划齐。分管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可以参加遴选入额,不分管业务的院领导不参加遴选。此次全省三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入额共697人,占全部员额检察官16.6%。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不直接从事司法办案工作,均未入额;少数领导干部因司法办案经历资格不够,也未能入额。

  此外,从省检察院专门制定的《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规定(试行)》也可以看出,对入额后的院领导办案规定详细,要求具体。

  例如在办案方式上,要求入额的院领导必须亲自完成案件侦查、案卷审查、讯问询问、出席庭审等事项,同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在案件数量上,明确参照分管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数量,结合承担的管理工作任务,以具体数或比例数合理确定;在案件类型上,主要负责办理在当地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分体现所办案件的“含金量”。

    检察官终身负责制等于检察官终身制吗? 

  这里的“终身负责”指的是检察官对于所承办案件终身负责,哪怕是退休了,也要接受所办案件公正性的考验。这一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责任是终身的,但检察官的身份,却未必。

  省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方案,对检察官的办案监督和业务考评给出了一系列机制和方法,包括司法档案、检察官惩戒及退出机制等,对司法能力、办案绩效、道德品行等达不到要求或不能依法正常履职的,应按规定进行惩戒或退出。退出机制还详细列举了员额检察官受到责任追究、辞职或者调出等退出员额的五种情形。

  当然,这并不是要束缚检察官积极履职的手脚。孟建柱书记指出,司法是衡平和裁断的艺术,人的认知能力、科技发展水平也往往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去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非常清楚地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条件,对于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正确性的,以及因对法律的理解或者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一致造成错案的,都不宜轻易追究司法责任。只有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产生后果时要承担司法责任。(来源 清风苑  文 本刊记者 田野)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