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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改变了什么
2017-12-22 17:03:00  来源:

   “司改”改变了什么

  检察官总数变少了,但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多了;

  检察官直接向检察长负责,司法亲历性更强、司法责任主体更突出;

  依法授权同时,强化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行使不逾矩、不脱轨。

  自2015年3月江苏被确定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到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省全面推开,短短一年时间里,司法改革以不可阻挡的脚步向前迈进。这场近年来力度最大的司法改革,究竟为江苏检察带来了哪些改变?

    检察官少了,办案力量强了 

  4209,对于江苏检察机关来说,是个特殊的数字。

  2015年12月,8家试点院首批304名员额检察官通过遴选产生。今年10月,改革全面推开后,全省三级院同步推进,按程序遴选出3905名员额检察官。至此,全省共遴选出4209名员额检察官,占全省政法专项编制的32.6%。他们代表着江苏检察最精锐的办案力量,也意味着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基础的员额制改革,在江苏检察机关圆满完成。

  实行员额制,是实现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目的是使检察官回归司法属性和检察职业特点,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根据省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检察人员被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检察官是指《检察官法》规定的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是指在检察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斌看来,“通过对检察人员进行重新分类,进一步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和办案主体责任,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负责谁决定’。”

  那么,如何控制员额比例,把司法责任落实到“人”?江苏省检察院提出“三个倾斜”,即向办案一线倾斜、向基层倾斜、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检察院倾斜。

  例如,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办案件数约占全市1/4,人均办案量全市最高、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宿城区检察院配备员额比例达39%,比人均办案量少的检察院高出8个百分点。

  全省侦监、公诉、反贪等一线办案部门的员额数占比为76.8%,综合部门入额147人,一律转到办案部门,且全部配置在司法办案一线。

  入额的领导干部,同样不例外,也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完成一定数量的办案任务。

  董启海曾是先行试点院张家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入额后,他不仅分管侦监、公诉部门,同时自己也要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截至10月底,董启海作为员额检察官,独立办理批捕案件18件,其中4件为故意杀人罪这样的重大案件。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长邹威始终战斗在办案一线。入额后办理了全院首例正科职陈某贪污受贿案,指挥初查、一线审讯。

  此次遴选检察官的基本情况显示,超过1/4的员额检察官办案经历在20年以上,844人次曾获国家级、省级荣誉表彰。像“全国模范检察官”刘文胜、“全国十佳公诉人”王勇这样的检察业务专家悉数入额,基本实现“让精干力量回归办案一线”。

  改革前,全省共有8400多人具有检察官资格,占队伍总数的70%以上,但其中有不少人员并不在司法办案一线;改革后,全省共有4209名员额检察官,占队伍总数32.6%。“检察官总数变少了,但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多了,办案检察官的能力更强。”江苏省检察院检察官管理处处长王松说。

  层级少了,办案权力大了 

  对检察官的重新“洗牌”,只是一个起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其中,新型的办案组织是新机制运行的载体和细胞,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

  2016年8月,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设置办法(试行)》,指导各地科学组建办案组织。

  办案组织分为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形式。基于不同业务类别检察权运行特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无论是独任检察官,还是检察官办案组,都要按照优化资源整合、确保办案质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办案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并由部门负责人或一名资深检察官担任主任检察官。

  过去,检察院办案要经过案件承办人、科(处)长、检察长三级审批,在检察官法治素养普遍不高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弊端越来越多。一方面行政色彩比较浓,办案人员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司法属性不明显;另一方面,办案权限和责任不清晰,一旦发生冤错案件很难追责。

  根据办案组织试行办法,独任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负责。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检察官负责。既减少检察官大量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又充分发挥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参与办案的作用。

  截止目前,全省部分完成办案组织设置的检察院已建立检察官办案组533个,独任检察官1438个。

  陈丽芳是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首批员额检察官,同时也是刑事检察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她表示,新型办案组织模式改变了以往三级审批行政化流程,现在独任检察官与主任检察官都直接向检察长负责,体现了司法亲历性要求、明确了司法责任主体。

  “过去承办人至少要预留2到3天给汇报审批。现在,公诉案件的审批权授予检察官之后,节约了内部流转时间,当然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卫东对此也感触颇深。改革前,所有案件均需要分管检察长审批,很多时候自己在外办案,承办人就只能等他回来,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检察官办案权力大了的另一个体现,就是对案件决定权的主导。一份明晰的“职权清单”成为检察官“说了算”的依据。

  省检察院于2015年和2016年先后制定了两次检察官职权清单,具体明确全省三级检察院、10个业务类别检察官的办案职权。

  王卫东说,现在公诉员额检察官经检察长授权,可以直接行使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12项权利。去年公诉案件审批为100%,今年,这个数字下降到14%。在案件受理量和起诉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案件的平均办理时间比去年减少8.98天。

  强化司法责任制,突出亲历性,势必机构设置扁平化。实行大部制改革,就是要通过机构的“物理合并”,产生工作质效上的“化学反应”,在机构数字上做减法,在工作效能上做加法。

  省检察院发出《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南京玄武区院、高淳区院,泰州姜堰区院、海陵区院,南通如皋市院、崇川区院6家基层院作为试点院。通过综合各家情况,按照体量大小基本确定了两种整合方式。一种是百人以上的大院,采取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部、诉讼监督部、控告申诉部、检务管理部和政治部、检务保障部、纪检组(监察室)的“5+3”大部制模式;一种是个别较小的试点院,采用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部、诉讼监督部、检察业务管理部和政治部、检务保障部、纪检组(监察室)的“4+3”大部制模式。

  今后,传统的处长、科长等称谓将在这些基层院里消失,代之以各部主任、办案组及其组长,更多的人力资源被配置到司法办案第一线。

  责任多了,监督强了 

  权力意味着责任。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刑事检察部主任张静表示,以前案件存在分歧会在科里集体讨论,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作决定。但是现在以办案组织为单位,案件一旦分派到检察官个人手中,就要从到尾对案件拿主意、作决定、负责任。当然,如果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疑难复杂,也可以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但是其他检察官、甚至是分管检察长提出的意见,都只是参考,接受不接受意见,最终还是由承办人决定。

  采访中,一位员额检察官坦言,“过去大伙办案的责任意识的确不太强,如今自己的权力和责任都清楚地摆在那,倒逼自己办案要更加慎重、细致和规范,真正把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落实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

  目前,江苏省检察院率先确定了业务部门和岗位职责,内设侦查监督、公诉、反贪、预防等11个业务部门59个岗位,127名员额检察官各司其职。

  权责明晰,如何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责任落到实处?

  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桂万先表示,处理好依法授权与强化监督制约的关系,保障检察权行使不逾矩、不脱轨,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为此,省检察院着重建立从案件受理分配到考核评价的全流程监督制约制度,形成以案件管理、司法档案、全面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体系。

  省检察院着重从源头上强化案件监管,明确案件分配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减少人为因素对检察官办案的影响。同时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传统的个案审批向宏观管理转变,完善案件全流程监督,做到全程留痕、动态监管。

  近日,由江苏检察机关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主研发的“案管机器人(案件管理大数据分析平台)”已经设计完成,预计年底在全省上线运行,为实现监督自动化、智能化、实时化、全程化提供了技术支持。

  此外,在江苏省检察机关,每一位检察官都有一份特殊的档案——司法档案。档案里记录了检察官办案的全程信息,包括案件质量评查、业务素能、遵守司法办案纪律等情况,作为个人考核依据。同时完善检察官考评机制,从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结果将作为检察官晋职晋级、表彰奖励、司法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来源 清风苑 文 本刊记者 田野)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