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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刑事诉讼制度,守望公平正义
2017-12-22 16:46:00  来源:

  改革刑事诉讼制度,守望公平正义 

  ——专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唐元高 

   本刊记者 易炜翰 通讯员 鲍杰 

  《清风苑》:唐专委,您好,10月10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的发布既是宪法法律的要求,中央政策的具体和延伸,也是司法工作实践的需求。您认为《意见》有何特点? 

    唐元高:此次《意见》的发布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特色鲜明,要求也十分明确。总体来看有三大特点:一是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不动摇,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自我完善的基本框架内进行制度机制的完善。

  二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三是注重统筹兼顾,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相统一,既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又遵循诉讼原理和司法规律,力争各项改革措施切实可行。

   《清风苑》:检察职能涵盖侦查、起诉、法律监督等等,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中间环节”,从履行检察权的角度来看,《意见》有何亮点? 

    唐元高:《意见》共21条,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其中有17条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指导相关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完善。

  第一,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意见》提出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针对实践中对证明标准把握不统一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为确保讯问合法进行,要求完善讯问制度。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防止案件“瑕疵”进入审判程序,提出一系列加强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发挥过滤功能的制度机制。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完善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出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制度机制。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四,提出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特别是《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这实质上是司法审查,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也是庭审准备和庭前过滤的重要举措,可以说,探索建立这一制度是《意见》的突出亮点。

   《清风苑》:您认为落实《意见》,检察机关应从哪些方面转变工作理念? 

    唐元高:理念是实践的先导。“以审判为中心”不仅是制度机制上的变革,更是要求在刑事诉讼各环节树立与其相适应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因此,首先,要进一步强化统一证据标准的意识。检察机关要以法庭证明为核心,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立庭审意识,并逐步实现自觉地以法庭审理的证据要求和标准裁量、判断自己的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活动。

  其次,进一步强化司法办案活动合法的意识。我们应当看到,尽管这几年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但执法办案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的情况在部分地方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牢固确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以正确的司法理念引导司法行为规范。

  第三,进一步强化办案流程的逐步过滤意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严格把关的意识,充分发挥自身诉讼环节审前过滤的功能,这对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清风苑》:贯彻落实《意见》,检察机关应从哪些方面做好工作? 

    唐元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执行好《意见》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检察机关职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第一,以公诉工作为核心抓好改革工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提出的诉讼流程改造主要体现在公诉环节,改革措施推进的主要任务也在公诉部门。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公诉在诉前主导、补查引导、庭前准备、审前过滤、强化庭审等功能,对于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至关重要。

  第二,以强化职务犯罪侦查为关键抓好司法规范化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必然对案件证据的充分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等提出更高标准和更严格要求,使侦查工作成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关键。要摒弃侦查中心的本位思想,注重依法规范办案,进一步强化和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第三,以强化法律监督为推进改革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清风苑》:全面落实《意见》的要求,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司法工作,对检察官的素能建设也是一项考验,今后如何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办案能力建设? 

    唐元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检察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意见》提出基本规范要求的学习掌握,探索岗位练兵、“模拟实训”等有效方式,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能力。

  我重点谈谈今后需要检察人员进一步培养和提高的方面:

  一是侦查能力。要加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的侦查能力,关键在于降低对被告人供述的依赖,转而强化对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尽快适应“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加强初查、侦查讯问以及侦查技术综合应用能力,提高侦查人员出庭质证的效果。

  二是审查证据能力。检察机关对侦查结论不能仅仅进行书面审查, 要提高全面审查证据的能力,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三是出庭公诉能力。在逐渐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后,对证人当庭质询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审判结果。这就需要建立完善庭前预测、模拟演练机制,提高公诉人举证、质证的能力,以适应庭审的对抗性。

  四是法律监督能力。在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审查起诉中,以更为客观公正的态度审查证据,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补充证据。积极推动公安机关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积极适应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来源:清风苑)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