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8日电(见习记者唐姗姗)从“杀害女友”的孙万刚,到“杀害工友”的郝金安,再到“杀害同乡”的赵作海,这些死刑错案曾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反响。
“死刑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有效监督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对本报记者表示,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能防止错杀冤杀,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
“目前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基本上是封闭的,甚至对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是不透明的。”蔡宁说。
蔡宁认为,这样的复核过程不利于及时发现错误。为此,他领衔提出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监督的议案稿,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中增加一条。该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明确规定核准死刑的法院应受同级检察院的监督,并听取同级检察院的监督意见;第二款则延伸出“检察院认为死刑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复核裁定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发现死刑复核案件中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蔡宁同时提出,目前对死刑复核期限并无规定,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一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法定期限的规定,这个期限应为六个月,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