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养老成为社会问题,那么,在儿女、老伴不能扶助的情况下,哪些人还可以成为养老的依靠呢?
儿子无赡养能力,孙辈可承担供养义务。老梁今年78岁,老伴早亡。他有一个儿子,今年54岁,儿子离婚后,孙子小梁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医生。老梁无固定生活来源,近年来又身体多病,本来需要儿子从经济上供养,可儿子没有固定工作,靠四处打零工维持生计,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也无力支付老梁的赡养费。老梁考虑到孙子小梁是一名医生,收入尚可。于是要求孙子小梁供养他。小梁却说:“赡养你是我父亲的责任,我作为孙子没这个义务,而且我每月还要供养自己的父母。”那么,老梁有权要求小梁供养他吗?
评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梁负有给付爷爷赡养费的义务。一般来说,祖孙之间不发生赡养关系。但为了弘扬忠孝美德,更好地保障老有所养,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在特定情况下,孙辈负有隔代赡养的法定义务。隔代赡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此外,如果出现孙辈是由祖辈抚养长大的情形,孙辈也应承担赡养祖辈的义务。就老梁的情况看,由于儿子没有供养能力,而孙子小梁有稳定工作和较好的收入,因此小梁应该视自己的经济情况承担适当的赡养费。
兄、姐抚养弟、妹成人,弟、妹应尽扶养义务。家住农村的俞大林年满20岁时其父母相继去世,而弟弟俞小林仅5岁,俞大林挑起了家庭重担,供养弟弟读书一直到大学毕业。在弟弟有了体面的工作后,自己才结婚成家。结婚后因妻子有病不能生育,故没有子女。在妻子因病去世后,俞大林没有再婚。如今,75岁的俞大林由于身体越来越差,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遂要求俞小林扶助他。俞小林虽然经济实力尚可,却以自己没有扶养兄长的法定义务为由拒绝了哥哥的扶养请求。那么,弟弟是否负有扶养兄长的义务呢?
评析:一般而言,弟弟妹妹对兄姐是没有扶养义务的,但在特定情况,兄弟姐妹之间也会产生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包括:一是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二是弟、妹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三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就俞大林的情况看,俞小林是由他扶养长大、供养读书成才的,而且其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有义务扶养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哥哥。此外,假如俞小林确实无扶养能力,那么俞大林还可依靠政府,申请当地政府按规定发给他生活保障费或者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选定监护人,管理和辅助晚年生活。赵大爷早年未娶,收养了一名养子,将其抚养成人,养子早已成家过上了幸福生活。2012年,赵大爷生了一场大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养子的照料和慰藉,可养子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时常打骂养父。赵大爷气愤之下诉至法院,于2013年跟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其后,赵大爷的侄女开始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至今。由于侄女很尽心、很细心,赵大爷非常满意。如今,赵大爷有了新想法,想与侄女签个书面协议,确定由侄女担任其失能后的监护人,把自己的晚年托付给侄女。那么,法律是否支持赵大爷的想法呢?
评析:赵大爷有权为自己选定未来的监护人,提前规划自己的晚年生活,让自己老有所依。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条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而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赵大爷信得过其侄女,可以跟侄女协商,书面约定在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侄女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管理相关事务,辅助其依法维权。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