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律文书往往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看到的仅仅是最终的处理决定,并不了解决定作出的依据和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律文书的理解度和满意度。为解决此类问题,检察宣告制度在实践探索中诞生。检察宣告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按照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专门或临时场所,对依法作出的检察决定,在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阐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现场宣布决定内容并送达决定文书。检察宣告制度将司法公开的范围由结果公开扩大到程序公开,确保社会公众了解司法程序运作过程和司法结果形成机理,接受社会监督。该制度顺应了司法公开潮流,将检察文书面对面宣告给当事人听,保证当事人能够了解文书作出的依据,“让群众看到检察决定书背后的故事”;同时,确保当事人参与送达过程,形成了司法新模式,通过释法明理,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但是在具体运行中,我们发现,由于存在程序启动缺乏规范性、被害人角色定位缺失以及缺少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范,促进检察宣告制度价值的深入体现。
以派驻检察室为依托,主动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职能的延伸,具备接地气、近民生的优势。检察宣告可以以派驻检察室为依托,实现深入调研、基层宣告、法治宣传等多重目的。派驻检察室在物理距离上更加接近村、镇,检察机关在宣告检察文书时可以邀请更多的社会人士到现场旁听,既能体现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实现阳光司法的良好形象,又能通过释法明理、答疑解惑,提高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创新检察宣告新模式。对于行动不便或者地处偏远地区的当事人而言,到达检察机关现场听取宣告着实会存在一定的不方便,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使远程联络成为可能。通过开发远程视频通讯软件,打破物理距离间隔,当事人和社会民众不再需要到检察机关与办案人面对面,而是隔空实现面对面直播对话,甚至实现手机与电脑的实时连接,当事人有疑惑在检察人员宣读决定文书结束后即可当场提出,宣读人员当场解答,不仅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民众省时、省力、省心,提供了方便。
以现代司法改革为导向,不断规范完善制度内容。鉴于经济、地域、风俗、民情等差异,检察实践活动必须在坚持原则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保持一定的灵活适应性,以适应司法改革的潮流,结合自身实际,在司法实务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增加制度的明确性,如对被害人权益如何保障、宣告程序如何进一步规范、异议反馈机制如何构建等进行细化,同时与时俱进,根据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不断修正完善,实现检察宣告制度设计的初衷。
以监督制约机制为保障,深入推进阳光司法。检察宣告制度若没有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仅靠办案人员的自律意识予以推行,在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实之下,效果必将大打折扣。要构建监督制约机制,可将执行检察宣告制度情况纳入办案质量评查指标,对该宣告不宣告、程序不规范、宣告流于形式等情况予以通报扣分;同时设置宣告反馈制度,在宣告结束后,由侦查机关、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填写情况反馈表,对办案人员该次宣告程序的组织情况和效果作出评价,经科学量化后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量。
以培养优秀宣告人为抓手,着力推动检察队伍建设。检察宣告人员直接面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民众,当场答疑解惑,其外在形象和业务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检察机关的缩影。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大培训力度,着力培养一支政治素质过硬、恪守检察职责、业务水平过关的检察队伍,对外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检察人员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完善个人形象,拓宽自己的知识广度,确保检察宣告实现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