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周秦发轫,一直延至清末变法,中华法曲折演进数千年之久,汉唐以后,其影响更波及日本、越南等东南亚诸国。中华法系及潜存其内的中华法文化,内蕴丰厚,又表现诸多鲜明的特征,比如教化为本、刑罚为辅的礼教主义;以家为基本单位,注重等级尊卑的家族观念;体例谨严、用语考究的法典编纂,还有贬弃讼争、注重调解的无讼思想,凡此种种,都显示出中华法文化独有的价值取向。然而,仔细检视中华法的实际,特别是放置在几千年的动态发展中,又可以看到不少内在的、似乎难以调和的矛盾,比如一方面提倡礼教为先,执法“仁恕”,另一方面,却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严苛”的面相。当下再来回顾中华法,不仅需要直面这些内在的矛盾,还要理解其内在的逻辑,进而在建设现代法治过程中,更好实现中华法的“创造性转化”。
中华法之“严苛”面相
尽管我们对中华法抱有温情脉脉的想象,也不能否认古代有“民事法律”的存在,但窥诸实际,刑律与刑罚仍是中华法的主要内容。
自秦朝始,律法便有严苛化的倾向。秦朝的罪名极多,不仅有谋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等大罪,还有诸多一般罪行,如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寄匿名信等。秦始皇还接受丞相李斯的建议,发布禁书令,不仅烧了官府之外的藏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即百姓若学习、谈论《诗经》等古书的,要在闹市中处以死刑,与众弃之;不学法令,却以古代经义批评秦朝的,则要夷三族,父母、兄弟、妻子等都要受到株连;甚至是地方官吏知悉上述情况而不纠举的,也要受到惩罚。事实上,秦法的严苛并不止于此。秦朝刑罚分为笞刑、徒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八大类,总共几十种刑罚。如肉刑又分为墨、劓、刖、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多,不仅有带羞辱性的“弃市”“戮刑”,还包括有腰斩、车裂、定杀、坑杀等极端残暴的刑罚。更为严苛的,是族刑或株连刑,对犯罪者判处刑罚时,不限于本人,还延及亲族,轻者将其妻子、子女没收为官奴婢,重者将父族、母族、妻族等众亲属诛杀。
汉代虽然有文景刑罚改革,但仍然保留有笞刑、弃市等刑罚,其改革亦不免外轻实重的诟病。唐太宗时有宽刑之名,但武则天时代,刑罚酷烈的一面又开始显现。到了明代,太祖朱元璋奉行重典治国的思想,为了巩固政权,他不仅亲自参与了《大明律》的制定,还颁布了四篇《大诰》,以残酷的刑罚治理各级官吏,镇压人民的反抗。法外施刑的《大诰》,虽立意于教化,但却以严刑酷法作为保障,对不服教化的“奸顽”之民,施以严苛刑罚,重惩不贷。对贪渎官吏,同样以重罚惩治,仅郭桓一案,只因朱元璋怀疑天下“诸司尽皆赃罪”,就把几个部的尚书及左右侍郎全部处死,又牵涉各级地方官吏,辗转株连,前后数万人受到刑罚,其用刑苛严,足见一斑。
秦、明等时代用刑“严苛”,是与法家思想紧密相关的。不同于儒家对刑罚作用有限性的认识,法家全面肯定“刑治”的作用,甚至提出“以刑去刑”,即只有极为严苛的刑罚才能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减少人们触犯刑法的可能。这一思想在“弃灰之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尽管这一源自“汤刑”的法令被沈家本认为“此法太重,恐失其实”,殷商、秦朝是否真实存在仍存疑,但其立法思想却为秦人所信奉,李斯曾说:“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能深督其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对弃灰于道的行为,即便在李斯看来,也属于“薄罪”,之所以要处以重刑,正是为了提高法令的苛严,使百姓不敢违犯。
中华法之“仁恕”底蕴
不同于个别时代的用刑严苛,中华法文化同时贯穿着“仁恕”底蕴。在中国文化中,“仁”是指仁爱、宽仁,是一种发生于人身体内部的心态;“恕”按字面意思是“如心”,即是“己心如人心”或“人心如己心”,也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设身处地为人考虑,故“仁恕”合起来意指由己出发的宽容、仁爱。除却以法为教的秦朝之外,无论是汉唐,还是明清,在法律思想中都包含有宽仁的因素,即便是以重典著称的朱元璋,早年也曾强调“治狱以宽厚为本”。故仁恕可以说是中华法更为持久、更为根本的底色。
儒家经典《论语》自始至终贯彻着“仁恕”之道,孔子将孝悌忠信等一切美好的德行,都融入到“仁”之中,践行仁德,是人之为人的先决条件。是故,在孔子看来,仁既指日常生活中“仁爱”,又有更深层次的丰富内涵:“克己复礼”为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仁,“其言也讱”亦为仁。仁与恕紧密相关,为“仁”的方法,在于行“忠恕”之道。子贡曾问孔子,有没有一句话可以终身奉行,孔子回答:“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积极主动的立人达人不同,“恕”要求推己及人,对人的不足或缺陷要有宽容、原宥与谅解之意。以孝悌为本,行忠恕之道,也就践行了“仁”。
孔子不仅多次论述仁恕,他还身体力行。叶公曾经告诉孔子说,我们那里有个坦白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便告发。孔子则说,我们那里直率的人与你们不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率、道义就在其中。这则对话,看起来似乎表现的是父慈子孝,但从执法者而言,父子相隐亦不为罪,自然包含有仁恕之意。孔子曾经担任鲁国司寇,有一对父子因琐事争讼,孔子拘禁了儿子,三个月不予判决。父亲请求撤销诉讼,孔子才释放儿子。季孙听说此事,生气地说:“这个老头子欺骗我,他说治理国家要遵从孝道。现在杀一个不孝的人,能够警示天下所有不孝的人,可又把他放了。”孔子知道后,叹息说:“君主丧失了孝道,却要杀掉不孝的百姓,这行吗?不教育自己的百姓,却惩罚他们,杀掉无辜的人。不用刑罚是因为罪责不在百姓身上。法令松弛,刑罚却很严苛,这是残暴的制度。《尚书》说:要根据道义来施刑,根据道义来诛杀。意思就是要先教育。”孔子之意,是先教后刑,但在此案的处理中,无疑表现其宽仁、原宥之意,只要有过者愿意改之,司法者应当避免使用苛刑。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仁恕”思想,在历代法制中得到了体现。西周时,幼弱、老耄、蠢愚之人犯罪,或免刑,或减刑,称为“三纵”;不识、遗忘、过失犯罪减轻刑罚,称为“三宥”,都是仁道的表现。汉唐时“八议”中议贤、议能、议勤、议亲亦与仁爱有关。宋至明清的自首、自告法,允许其犯罪知悔,改过自新;历代又多有恩赦之法,在一定时日或条件下免除其罪刑,均为恕道之表现。
迈向尊重权利的现代法治
中华法中严苛与仁恕的“矛盾”面相,其实有其内在的逻辑。总体而言,崇尚仁恕是中华法文化一以贯之的基本属性,而“严苛”只是特定时代的“畸形”发展形式。而且,即便是赞同严苛与“重刑”,多数还是需要儒家之仁道予以论证,明代吕坤曾言:“姑息以养民之恶,卒至废弛玩,令不行,禁不止,小人纵恶,善良吞泣,则孔子之罪人也。故曰居上者以宽为本,未尝以宽为政。严也者,所以成其宽也。”仁爱、宽平,自然是儒家的观点,但吕坤之意,一味地追求宽,实际上是小人为恶的放纵,反使善良、守法者饮泣,实与孔子之仁政相悖,杀一二而救千万,亦能成就“大仁”。因此,严刑苛罚只是中华法之“用”,是特定时期的、非正常的表现形式,而仁恕才是中华法的本体,是需要尊崇的根本价值。
仁恕之道,一方面要求同时看到自己和他人,同时看到人的优点与弱点,却更强调自己的弱点,强调严于律己,于此才能容,才能让;另一方面,它要求设身处地去理解他人,在尊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去谅解、原宥,故不同于姑息,亦不同于乡愿。正如学者何怀宏所言:孔子之立人达人,“是隐含有一种人格平等的意思的,即他人应当有和我一样的生存和活动空间,这就要限制自己去凌驾于他人”。他点出了仁恕的现代价值,在社会共同体中,我们既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生存的权利,无论身份地位,大家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这也是“仁恕”可以在现代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内在缘由。
对法治或司法而言,仁恕要求真正地做到以人为本,平等地去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当然,现代法治是规则之治,杀人即要受刑,欠债需要还钱,罪与刑,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对应的,是不能随意超脱法律规则的。但是立法者或司法者,都应该本着一种爱与宽恕的精神去制定或施行法律,能够怀着良知、推己及人地作出公平的裁断,那就能无限地接近理想的正义。
(作者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