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强调刑法的谦抑性,警惕刑罚被滥用,其主旨在于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来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并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当前,倡导树立谦抑、审慎、善意办案理念,就是刑法谦抑性的最好注脚,与我们一直遵循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脉相承、相得益彰。
倡导刑法的谦抑性,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人文渊源。刑罚作为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对其个人乃至家庭烙下“罪之印”,被认为是“一种不得已之恶”。正如英国法理学家边沁所说:“任何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如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德国法学家耶林也指出:“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我国古代重刑色彩浓厚,但也闪烁着刑法谦抑的灼灼星光。西周时期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儒家倡导“德主刑辅”,主张“慎刑”“恤刑”,晋代张裴则把刑法比成刀和绳,刀言其利、绳喻其直,在运用上要特别小心。敬慎刑名、注重谦抑的思想,随着时代变迁不断注入新的内涵,历久弥新。
对立法者而言,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其遏制动辄入罪的冲动,避免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把刑罚限制在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范围内。而对司法者而言,应心怀悲悯和敬畏,在具体办案中释放出更大的善意和担当。做到“敬慎刑名”,首先要更新司法理念,实现“严中从宽”到“宽中从严”的转变。只有在穷尽了民事、行政处罚等非刑罚手段仍未能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时,才考虑动用刑罚。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尤其要用好“宽”的一手,适度降低羁押率,大胆行使相对不起诉裁量权,依法促进刑罚的轻缓化。其次,要充分运用刑事和解,将其作为对犯罪人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刑事和解与“和为贵”的传统思想相契合,体现了刑法的宽容和大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最后,要积极探索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发挥刑罚具有的惩罚、修复和警示预防等多重功能。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强调:“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除适用监禁刑和财产刑等外,还应推动从业禁止等资格刑的完善和社区服务等保安处分的刑法化。
总之,刑事司法是一个情、理、法不断交融的过程,倘若仅仅满足于机械套用条文、就案办案,“司法机器人”或许比我们做得更为精致;只有当司法者秉持谦抑、宽和的精神适用法律,将良知、情感和智慧融入其中,才能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的最大化,彰显司法的人文和理性魅力,让法治带给人们更大的福祉。
(作者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