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价值取向对工作的发展至关重要。就刑事执行检察而言,只要我们对其价值有正确、清晰的认识,就能够明确监督目的,定准监督目标,抓住监督重点,取得监督实效。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的价值,既要立足制度设计的原理和监督的对象、环节等具体内容,又要从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变化、法治建设的要求出发,真正发挥价值引领的应有作用。当然,价值往往是多层面、多向度的,要从中提炼出最主要的价值作为工作主线。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在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价值应当是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
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明确提出,刑事执行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要注意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刑事执行检察各项职权都与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而刑事被执行人尤其是被监管人身处“大墙”之内,人身自由等诸多权利被依法剥夺,加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关系的特殊性,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被漠视甚至遭到侵害。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是刑事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期盼,也是刑事执行检察法律职责的应有之义。要从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高度,不断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把它作为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尽力而为,又要依法履职,将维护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
其一,要切实维护刑事执行直接涉及的被执行人合法权利。如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通信探望权、控告申诉权等,在日常监督中要格外重视这些权利,特别是要加强对“牢头狱霸”的严厉打击,加强对刑事被执行人与家属、律师依法联系的保障,加强对刑事被执行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切实使刑事被执行人感受到,虽然有些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但他们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合法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其二,要切实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容易被侵害的合法权利。如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医疗健康权等,这些是需要重点保障的权利。要监督刑事执行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确保被执行人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合理的休息,使他们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其三,要始终把纠防冤假错案摆在突出位置。认真总结分析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推动纠正浙江张氏叔侄奸杀案、海南黄家光杀人案等冤假错案的经验,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全程参与诉讼环节、全面接触被监管人的工作优势,切实发挥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特殊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是刑事执行检察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要通过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保障实现刑事执行的目标任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是执行法律的过程,其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的功能,这是执行法律追求的结果。实现法律功能的重要意义,在于推动法律规范的内容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应然性转化为实然性。刑事执行的法律功能在于完成执行的任务、达到执行的目标,既要使刑事决定、判决、裁定的内容得以落实,又要使执行的效果得以彰显。刑事执行检察围绕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就能够真正发挥其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执行法治、保障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作用。“行百里者半九十”,执行不到位甚至不执行,前继的司法诉讼的价值功能无疑会减损甚至消解。所以,围绕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
坚持标本兼治,通过促进刑事执行法律功能的实现,切实落实治本安全观。张军检察长突出强调:“要树立治本安全观,不仅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关键要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多年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注重对监管场所违法犯罪行为现象的监督纠正,而对造成这些行为现象的深层次问题原因研究分析不够、监督纠正不够,对是否依法开展改造、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履行监督职责不够。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但相当长时间以来,监狱把“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作为“安全底线”,对是否能“改造好”罪犯重视不够,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监狱有没有改造罪犯、改造得好不好,也几乎没有纳入监督视野。所以,要坚持标本兼治,既要监督刑事执行违法的“标”,强化对违法执行、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人员渎职和玩忽职守等问题的监督,也要监督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的“本”,研究分析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堵漏建制的针对性意见建议,特别是要将罪犯是否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纳入监督范围,促进监管场所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又犯罪”比例,保障国家的总体安全。财产刑执行监督、收监执行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也同样是通过监督,使罪犯得到应有惩罚和限制,促使其敬畏法律、不再犯罪,服务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局。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也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功能,在监督过程中也要体现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这一价值追求。
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是互相联系、有机统一的。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针对的是“人”,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针对的是“事”。在刑事执行检察司法实践中,“人”和“事”往往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相交织、难以切割。侵害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会强化当事人对司法、执行的对抗情绪,影响司法公信力,进而会影响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刑事执行法律功能之所以不能实现,一般是因为不尊重被执行人,不注重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要坚持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将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的价值理念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应有作用。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