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明晰范围完善机制强化立案监督
2018-03-06 15:49: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目的在于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及违法立案等问题,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粗疏、理念滞后、机制不畅等原因,立案监督工作仍有待强化。鉴于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完善立案监督立法。一是进一步明确监督范围。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监督刑事立案活动的范围仅限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增加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监督,但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的范围限定在“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对于公安机关因案件定性错误而立案的情形没有提及。建议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定范畴。二是明确启动监督的条件和时限。从司法实践来看,启动立案监督的条件和时限规定不明确,是影响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规定立案监督的条件和时限,如果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不按程序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检察机关即可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三是强化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发现和受理立案监督线索后,只有经过严格审查和调查,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程序。因此,应当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线索的强制调查权,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拒不配合、接到“通知立案决定书”后不及时立案、立案后久侦不结等情形的法律后果,使立案监督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转变立案监督理念。一是转变司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切实提高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出击,不断加大立案监督力度。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引导干警准确掌握立案监督的标准和程序,努力提升立案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立案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保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受案信息的知情权。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全面建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要将所有受案信息全部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当前正在推进的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拓展立案监督线索发现渠道。二是改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运行机制,切实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建议完善工作机制,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全部同步录入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三是加强立案监督主体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立案监督工作质效。成立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或者在侦监部门设立立案监督工作小组,专门负责立案监督工作,确保立案监督工作常态化开展。

  (作者为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