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积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适应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省、市两级院主动转变业务指导方式,重心放在研究共性问题、统一司法尺度上。
◎探索大数据技术应用,建立类案证据指引、裁判结果对比等数据库,为审查起诉、提出量刑建议等提供智能研判。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具体路径指引。当前,各地首批入额检察官选任工作基本结束,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公诉工作面临的创新发展任务更加紧迫。强化刑事指控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公诉部门需要紧盯改革目标,精准发力、主动作为,通过构建新型工作机制,带动整体工作水平有效提升。
强化诉前分流作用,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在传统诉讼模式中,公诉扮演的更多是案件“引流渠”角色,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加强调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加强调公诉的分流过滤作用。使“引流渠”变“调节阀”,实现“轻轻重重”“繁繁简简”。一要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此项试点工作,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诉讼结构的重要举措。应当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质要义,在简化程序、保障权利、量刑建议等方面积极探索。非试点地区办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应利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实体上相应从宽、程序上相应从简,以达到简案快办的效果。二要完善多元化诉讼程序。当前简易程序适用中“简易不简”问题比较突出,公诉部门需要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一步优化案件办理程序。同时,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配合,改进移送、起诉、开庭“三集中”工作模式,推动形成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解程序、普通程序相互搭配、各尽其责的多元化诉讼程序体系。三要用好起诉裁量权。既充分发挥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的倒逼作用,促使侦查质量向庭审标准看齐;也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可以探索对交通肇事、轻伤害等常见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必要性评估,并适时引入公开审查机制,使公诉成为决定进入审判阶段案件数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
强化审前主导作用,突出证据核心地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夯实案件质量根基,积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一要发挥好公诉传导功能。将审判阶段不断提高的证明标准和证据意识向侦查前端传递,在强调依法提前介入针对性、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性、沟通协调常态化的基础上,着力健全证据收集指引机制。通过研究不同类案的证据特点和诉讼规律,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取证标准,促进侦查收集的证据符合庭审裁判要求,最大限度地将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二要完善亲历性审查机制。对证据存在矛盾的案件,重点针对疑点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加强案发现场复勘、关键证人复核等工作,通过公诉人亲身感受判断在卷证据是否客观真实。三要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更加重视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犯罪指控体系的构建作用,特别是在命案等重大案件中,强化对实物证据、技术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分析、审查和运用。四要认真听取、高度重视辩护律师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疑等意见,切实履行审查核实责任,对其合理意见予以充分采纳,否定、排除其意见必须做到理由充分。
强化庭审指控作用,有效应对庭审实质化。庭审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能否落实到位的核心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展示良好形象的窗口环节。加强和改进出庭工作,要在四个方面见成效:一是在庭前会议利用上见成效。积极协调法院,在适用范围、会议内容和效力等方面协商制定规则,充分考虑证人出庭可能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为出庭支持公诉打下基础。二是在出庭模式构建上见成效。探索建立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真正把精力用在疑难复杂案件上,实现繁案精办。三是在庭审局面把握上见成效。灵活运用各种举证质证方法,善于抓住争议焦点和关键问题,准确、平和、理性地阐述指控主张和依据,提升法庭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认同感。四是在示范作用发挥上见成效。严格落实员额制检察官管理办法,主管副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主动承担大要案办理和出庭工作,通过亲历增强感性认识,通过亲为积累出庭经验,为干警树好榜样、立好标杆。
强化宏观指导作用,准确把握工作重点。适应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省、市两级院要主动转变业务指导方式,及时调整指导重点。对于下级院请示的案件,既发挥上级院对疑难复杂问题的把关作用,也注意突出办案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避免通过诉前请示、抗前汇报推卸矛盾、转移焦点,推动确立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公诉案件决策体系。省、市两级院要把指导重心放在研究共性问题、统一司法尺度上,着力化解下级院在类案处理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点,积极探索指导方式转型的有效途径,全面提升宏观指导效果。
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进“智慧公诉”布局。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对公诉工作的精细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单纯依靠经验办案和公诉人“单打独斗”已明显与形势发展脱节。在云技术、大数据背景下,公诉部门需要善于发现信息化与公诉工作的契合点,深度运用远程提讯出庭、电子卷宗、语音识别自动生成笔录、多媒体示证等技术手段,提升公诉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探索大数据技术应用,建立案件繁简划分、类案证据指引、裁判结果对比等数据库,为公诉人引导取证、审查起诉、量刑建议、刑事抗诉等提供智能研判依据,推动解决人案配比不均衡、司法标准不统一、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