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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把握适用终身监禁审查标准
2018-02-06 11:07:00  来源:检察日报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贪污和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笔者认为,规范适用终身监禁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8条指出,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修正后的刑法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死缓转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对于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的犯罪行为,根据旧法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根据新规定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对于根据旧法规定本应当判处一般性死缓、无期徒刑的,则不得适用终身监禁。

  二是从严把握审查标准。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终身监禁是对于罪犯自由权利的终身剥夺,需要一直在监狱内服刑并不得减刑、假释,没有经过改造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鉴于该种刑罚是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作出决定,比一般死刑缓期执行更重,因此,其核准主体宜为最高人民法院,其判断标准应参照死刑立即执行进行严格审查。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