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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委会职能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
2018-02-06 10:17:00  来源:检察日报

  健全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机制是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检委会的上述职能,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进一步深化检委会指导职能。检委会对检察业务的宏观指导职能是检委会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当前某些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普遍存在议事少议案多的问题,导致检委会的宏观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笔者认为,检委会的指导作用不应局限于对重大检察事项的决策上,应适当扩大到对检察业务宏观工作的分析指导中。近年来,各地对检察业务的宏观指导功能发挥多有探索。如天津市检察院建立的专项业务报告审议制度、上海市检察院建立的检察业务分析报告制度、辽宁省检察院建立的检察业务运行态势宏观分析报告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建立的检察核心业务数据分析报告制度和专项业务审议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以研究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为基点,有的以各业务部门为主体进行数据分析,有的以检委会办事机构为主体借助最高检下发的核心业务数据报告为基础,有的以检察业务数据为依据,针对案件类别、区域分布、主体特征、犯罪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新特点、新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这些制度的分析主体、方式方法虽不一而同,但在实际效果上都是从宏观角度对检察业务进行剖析,旨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科学发展。实践证明,这些制度的建立、发展对检察工作是有益的,尤其是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发展适合本地区的检察业务宏观指导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委会对检察业务的民主集中的效能。

  进一步强化检委会决定的落实力度,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一要建立检委会决定案件跟踪督办制度。检委会决定作出后,检委会办公室向议题提请部门送达决定事项通知书,明确检委会决定内容、执行后反馈执行情况的时间等事项。检委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部门的执行反馈后,要注意审查执行内容和方式是否与检委会决定一致。在执行情况与决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启动案件跟踪督办制度,由提请部门对案件的后续发展情况及时向检委会办公室反馈。二要建立检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督办制度。对于检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从前往往无人关注,执行效果如何常常不得而知。这一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对于检委会决定的具有全局性的检察业务规范性制度,检委会办公室要在出台一年或两年后,组织提请部门或者直接组织调研组就规范性文件对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向检委会提出执行情况报告。对于执行不力或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检委会可以研究拿出对策。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