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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应具备怎样的证据审查意识
2018-02-06 10:15:00  来源:检察日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逐步健全,对公诉中证据审查工作和公诉人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首先要求每一位公诉人牢固树立担当意识。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的担当精神绝非一句口号,它需要有相匹配的职业素能和办案经验,尤其是要具备科学的证据意识。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具体案件中如果相关证据具备了以下要件,公诉人就要有足够的担当和意识,将相关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均已查明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是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侦查人员通过各种途径搜集到的证据材料有真有假,必须经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并且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证据。所谓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不仅仅限于紧密的、内在的必然联系,而是指一切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客观联系。

  证据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案件各种证据都以一定的相互联系,从不同角度客观反映着犯罪事实,它们协调一致地构成同一个证明方向。

  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之间协调一致,排除矛盾。即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相互说明,不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释的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已得到合理排除。各证据、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使得每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案件所有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查明整个案情。如言词证据得到物证、书证的印证,物证、书证又得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印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又与言词证据相吻合。

  全案能排除其他可能,得出唯一结论。如果有的证明对象有证据证明,而有的没有,或者综合分析全案事实与证据,有部分案件事实不清,无证据加以说明,则证据是不充分的。此时,案件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结论也并非唯一结论。

  无罪证据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不带“病”起诉,必须排除无罪证据。经审查,如果无罪证据确属虚假,应当将此类证据排除。排除无罪证据的证据必须做到彻底齐全,不给出庭公诉留下任何隐患。

  据以定罪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程序和表现形式。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保障。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必须舍弃,有的非法证据可以被用于寻找合法证据线索,有的非法证据则可以经过合法手段,通过辨认、鉴定、补充合法手续等转化为合法证据加以利用。

  面对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公诉人更要有所担当,严格把好审查起诉关口,既要坚持法定标准,又要防止人为提高或降低标准。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回溯的是过去发生事实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对于案件的定罪标准,要达到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要求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排除“一切怀疑”。实践中,有的公诉人会矫枉过正。比较典型的是审查毒品、强奸、贿赂等案件时一旦出现直接证据“一比一”,有的公诉人就会以证据不足或者缺乏直接证据为由将相关事实不予认定。笔者认为,要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高度重视无罪辩解,核查每一个证据疑点,主动、果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同时在社会舆论和当事人诉求面前,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处理问题。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