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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如何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
2018-01-31 10:07: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权力清单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和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对于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北省检察机关权力清单的特点 

  从湖北省检察机关试点改革中确定的权力清单来看,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遵循“抓两大,放两小”的总体授权原则。对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办案中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检察官有权根据授权独立作出决定。二是根据检察权的复合属性特点和检察权的运行规律,采取横向以业务类别属性逐项授权。三是以检察机关管辖范围、案件类型、疑难复杂程度为标准,纵向上实行分级授权的方式分类配权,明确了省级、市级、基层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办案主体在行使具体检察职能过程中的职权边界。

  权力清单运行后,减少中间审批层级,司法属性进一步凸显,极大提升了办案效率。检察官对更多事项具有了决定权,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检察官更加重视办案质量,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初步显现。

  检察官权力清单在改革实践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武汉市检察院和市辖汉阳区、青山区两个基层检察院是湖北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批试点单位,2015年10月开始按照湖北省检察院制定的权力清单开始司法责任制的试点运行。从武汉市检察机关实践来看,权力清单运行较为顺畅,为司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样本和经验。但是在权力清单的运行中,还存在如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有些业务类别的职责权限尚需明确。目前湖北省检察机关权力清单仅对10个业务条线的职责权力作出规定,其他业务类别如职务犯罪预防、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需要明确。

  二是个别职权的行使主体存在争议。例如非法证据排除,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权限由谁决定更有利于案件办理和提高办案效率,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

  三是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实践中,有的单位将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同等对待;有的办案组织则基于案件量大的现状,让检察官助理承担检察官的职责。

  四是权力清单的运行需要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一步对接。例如,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在软件系统中的角色定位,分案制度的完善,等等。

  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思考与建议 

  自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来,各试点改革单位结合各自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发布了检察官权力清单,为司法责任制的运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从目前来看,由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人员编制、队伍素能、案件类型各有不同,而且改革尚处在实践探索期,可采取由省级检察机关统一制定权力清单的方式,待改革深入推进及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后,结合各地权力清单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制定全国范围内上下统一、规范科学的检察官权力清单。

  明确权力清单的功能定位。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划分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的独立办案主体地位。为此,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设置首先应围绕司法办案而展开,紧扣司法办案这个中心,将法律赋予的检察权根据需要合理进行分配和授权。其次,检察官权力清单只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内容、一个环节、一个方面,不能将其作为检察权运行甚至检察机关运行管理的规程。再次,检察官权力清单同时也是检察官责任清单。检察官权力清单的重点在于解决哪些事项由检察官办理、检察官有权决定哪些事项,明确“谁办案”和“谁决定”的问题。有权必有责,检察官对于其权力范围内的事项负有责任。从这个角度看,权力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最后,检察官权力清单是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依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集中体现,对检察官追究司法责任,必须以检察官权力清单为依据,看其是否履行了职权,是否正确履行了职权。

  确立科学的配权原则。检察官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检察长授权,必须确立科学的配权原则,可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合理配权。第一,依案放权。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外,可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重大、复杂、疑难程度,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影响等因素,确定由检察官行使。第二,依岗放权。根据检察权具体权能的属性特点确定放权程度。例如,对于司法性质浓厚的批捕权与公诉权,可以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空间,从而回归权力的司法本质。第三,“因地制宜、逐级划分”。基层检察院与省、市级检察院在受理案件类型、职责上存在差异,因此在放权的范围和方式上应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基层检察院放权幅度可以大一点,而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多为罪行严重、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放权要相对严格一些。

  合理设置权力清单的内容体例 

  首先,权力清单应以检察权能为依据,根据业务类别进行设置,权力清单与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职能不必一一对应、完全重合。当前,各地检察机关业务机构的设置并不统一,有的业务机构行使的检察职能涉及一个或几个业务类别,因此可能会涉及一个或几个权力清单。其次,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权力清单必须明确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之间的职权范围,因此应当主要采取列举式,使各自的职权更加直观明确。同时,为避免挂一漏万,可采取概括式作为兜底,以提高权力配置的完备性。再次,权力清单与岗位责任书相结合。权力清单是解决哪些事项由检察官办理、哪些事项由检察官决定的问题,不可能包罗检察官承担的所有工作任务。对于检察官执行权力清单的具体工作内容,可由岗位责任书等附件形式来呈现。

  建立和完善保障权力清单运行的配套制度。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关键在于运行,必须同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一是根据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内容及司法责任的要求,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权限分配、角色设置上实现与权力清单的无缝对接。二是健全和完善指挥指令令状制度、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和检察官会议制度,促进各层级检察官严格履职,防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三是结合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定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设定不同岗位检察官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使检察官履职与考评相结合。四是加强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在坚持上级监督的传统模式下,拓展监督制衡新途径,完善办案流程监督,健全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监督等新机制,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规制和促使检察官准确、谨慎行使权力。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