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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藏匿汽车后视镜索要“赎金”如何定性
2018-01-30 16:14: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 行为人藏匿汽车后视镜,并在车上留下自己的QQ联系方式,待车主联系时索要“赎金”,对于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期刊发两篇不同观点的文章,敬请关注。

  属于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 

  对于藏匿汽车后视镜,特别是名贵汽车后视镜,然后以此为要挟向车主索要钱财的行为,如果后视镜价值和索要钱财数额较大,笔者认为应当构成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按照一般情况下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名贵汽车的后视镜作为汽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安全行驶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且售价、维修、置换费用较高,具备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为金钱所衡量,属于刑法意义的“财物”,当然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虽然行为人的目的不是直接占有后视镜本身,但其向被害人索要的“赎金”,正是汽车后视镜价值的体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价值较大的财物,当然构成盗窃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在盗窃镜子后向被害人索要“赎金”,并且威胁如果不支付“赎金”,就不归还镜子,此时被害人往往基于没有后视镜就无法上路行驶、重新购置需要较大费用等因素考虑,被迫向行为人支付“赎金”。这完全符合“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被迫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敲诈勒索犯罪构造,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牵连犯是指基于同一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而数个行为之间又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且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行为人盗窃汽车后视镜与索要“赎金”两个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非法获取被害人支付的钱财,盗窃汽车后视镜就是为了敲诈勒索。其中,盗窃系手段,索要“赎金”系目的,属于典型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并分别触犯了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因此属于牵连犯。根据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于牵连犯实行“择一重罪”处罚。对照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追诉和量刑标准,盗窃罪明显重于敲诈勒索罪。因此,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按盗窃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