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工作中经常遇到需要归纳、撰写“申请监督理由”的情况。“申请监督理由”,就是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律规定的需监督情形,或者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所提出的监督请求及具体理由。
归纳申请监督理由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承办人对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应当进行合理归纳,但实践中存在归纳不当的一些情况,主要表现为:对申请监督理由的归纳不够详尽,无法反映出申请人申请监督的具体原因和理由;对申请监督理由仅作简单罗列,归纳工作做得不充分;对申请人申请监督理由的归纳出现遗漏。
承办人对申请监督理由的归纳还存在工作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比如,有的按照申请人的表述顺序进行机械罗列,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具体的再审监督条件进行归纳,有的按照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错误等结构进行归纳,呈现出不同的行文逻辑和工作标准。
合理归纳申请监督理由的依据及标准。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13项监督事由中,有的具体明确,有的规定则较为概括。《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其中“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等监督事由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这些解释明确了监督事由的具体含义,归纳申请监督理由应当以此为依据。
合理归纳申请监督理由应达到以下三项标准:
1.归纳明确,意思完整。这种“明确”首先是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承办检察官应在准确把握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点、规律的基础上,找准申请人申请监督的要点问题。这种“明确”也是具体意义上的明确。承办检察官应结合具体案情表述申请人对法院认定事实的不同意见,要在对申请监督理由的阐述中体现出案件的特殊性。
2.逻辑严谨,条理清晰。承办检察官归纳的每项申请监督理由,在表述上应合乎逻辑,语义连贯、表达清晰。此外,在不同类的申请监督理由排列顺序上,应遵循法条顺序、主次顺序等逻辑规律进行排列,而非简单加以罗列。
3.尊重原意,表述规范。“申请人申请监督的重点或本意是什么”,这是在归纳申请监督理由之前应厘清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将申请人的请求进行提炼和加工,将其原意表述得更加清晰和规范。
归纳申请监督理由的具体工作流程及方法。归纳申请监督理由,应认真遵循工作流程及方法:一是调取审查卷宗,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二是听取申请人陈述,引导申请人梳理不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通过这种面对面听取意见和交流的过程,可以明确申请人意思表述不清的申请监督理由,进行梳理,归纳出主要理由。三是承办检察官审查工作后,应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对申请监督理由予以总结叙述,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四是在法律文书审批环节对申请监督理由加强审查。
在对承办检察官的文书进行审批时,主管检察长或者主任检察官应注重审阅申请人初始的申请监督材料,通过对申请监督材料的审查,方能发现因承办检察官的归纳不当而导致遗漏申请监督理由等问题,切实把好案件审查及文书质量关。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