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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视角下的检察文化功能发挥
2018-05-30 08:54:00  来源:

  内容摘要:检察文化是支配和指导检察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综合,对检察官具有导向、凝聚、约束、激励及辐射等功能。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着眼于人的需要的研究,与检察文化的功能有相通之处。我们应该充分了解检察人员的需要层次,用发展的、变化的观点准确发挥检察文化的功能,激发检察人员的精神动力,为满足检察官自我实现的需要创造条件。

  当代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分支,是“检察工作人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检察权的运行为依据,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群体性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外在表征的总和”

  [①]

  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公平正义和执法为民,是检察工作价值选择的指南针,对检察人员具有导向、凝聚、约束、激励及辐射等功能,而这些功能可以从不同方面满足检察官各个层次的需要。本文尝试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视角出发,寻找二者之间的共通之处,并结合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就检察文化的功能的发挥略抒管见。

  一、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与检察文化功能

  (一)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基本观点

  美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1908-1970)在1943年发表的《人类动机的理论》(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一书中第一次提出需要层次理论,并在其后的其他著作中又对该理论不断给予完善。他在需要层次理论中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感情上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人类的价值体系有两种不同的需要,一种是沿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称为低级需要和生理需要。另一种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称为高级需要。其中,生理上的需要、安全上的需要和感情上的需要均属于低一级的需要,这些需要仅靠外部条件的成就便可以满足;而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高级需要。高级需要则必须通过内部因素才能满足的,而且一个人对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无止境的。马斯洛还认为,同一时期,一个人或许同时有几种需要存在,但每一时期必然有一种占支配地位的需要,对其行为起决定作用。同时,任何一种需要都不会因为更高层次需要的发展而消失。各层次的需要相互依赖和重叠,高层次的需要发展后,低层次的需要仍然存在,只是对行为影响的程度大大减小。

  每个人都潜藏着这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但在不同的时期内,对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尽相同的。人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人的需要是从外部得来的满足逐渐向内在得到的满足转化。在高层次的需要充分出现之前,低层次的需要必须得到适当的满足。

  [②]

  (二)检察文化的功能

  检察文化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检察文化的自身功能,一个是检察文化的社会功能。前者主要是强调检察文化的专属性和其对检察活动的直接功能。后者则是指检察文化在社会文化的大视野下,基于检察活动对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的调整,在社会发展、公共管理、文化教化等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③]

  具体而言检察文化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价值引领功能,也称为导向功能。是指检察文化以其所包含的价值观及执法理念等对检察官的个体行为以及检察机关的整体行为进行指导。通过目标和价值的引导,使广大检察官从较高层次上理解检察工作的实质与发展前景,从而把检察官的思想统一到检察工作所确立的总体目标上来, 使检察官自觉、自愿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行动。

  二是行为规范功能,也称为约束功能。是指检察文化对检察官个体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一种源自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软性约束。这是通过一种无形的、非正式和非强制的行为准则来约束检察官的思想和行为, 增强自律性,从而发挥其规范作用。

  三是整合凝聚功能,也称为结构聚合功能。是指检察文化通过一定的规范、制度等, 将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组织机构之间的制度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既协调配合又有序控制、制约所产生的正效应的功能作用。

  四是激励鼓舞功能。是指检察文化通过用崇高的精神力量满足检察官的精神需要, 从而使其振奋精神、奋发向上, 使检察官从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的功能作用。

  五是辐射传播功能。是指检察文化对周围各类主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具体表现为通过检察实践活动,在与社会成员间的互动过程中,对法治理念、正义理想、行为规范等的传播作用,并进而产生的“教化”效应。

  [④]

  (三)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与检察文化功能之间的相通之处

  马斯洛用毕生精力来研究人的动机系统。他重视对人的内部动机系统的激发,主张只有真正调动人的内部动机,才能够发挥人的创造力和潜能。检察文化也是强调通过对检察官内心世界的完善,从而满足检察官自身价值的需要为出发点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通之处。

  首先,检察文化是通过对检察官的内部动机发挥作用,影响检察官的行为。它是以社会文化为依托,由全体检察官所认可,用文化的亲和力、影响力、感染力对检察官人格信念进行塑造,是从影响作为个体的人的检察官的心理和精神层面出发,从而形成检察官真实的信仰,进而对检察官的内部动机发挥作用,规范、约束检察官的执法行为,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和执法为民这一全体检察官的追求。

  其次,检察官高级需要的满足需要靠检察文化来促进。就检察官个体而言,要满足其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高级需要,不但需要具备过硬的业务技能,还要具备人格魅力和掌握高超的工作方法,而这些条件的成就,需要检察文化来发挥作用。

  第三,检察文化不能够离开检察官而独立存在。检察文化“对于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有自我调节的潜在功能,是规范、约束检察官执法行为的内在机制,左右着检察官的价值取向。”

  [⑤]

  因此,检察文化的作用必须通过满足检察官的需要来实现。

  二、检察文化对满足检察官各种需要上的作用

  我们从检察文化的概念上可以得知,“从广义上讲, 它是指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简单地说,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

  [⑥]

  是“检察文化是检察事业的重要精神支撑,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内在动力。”

  [⑦]

  由此可见,检察文化能够激发检察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满足检察官在各层次的需要上发挥作用。

  (一)检察文化在满足检察官低层次的需要上的作用

  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是低层次的需要。当前,我国已步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衣食住行方面都有较大改善。抛开检察官的职业属性,同普通人一样,他们只有在吃饱、睡好等生理需要满足之后,才能够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去;他们也希望进一步改善食品结构和居住环境,衣着更时尚,同时也渴望拥有更好的工作环境。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只有当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等低层次需要满足以后,人们才有可能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

  而作为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检察物质文化能够满足检察官在生理和安全上的需要。检察物质文化是一种以物质形态为主的表层检察文化,是检察文化在物质上的凝结,也是检察文化的基础。“它是由检察机关的各种装备环境和检察人员在履职中使用的物质设备所构成的器物文化。具体包括基础设施、办公环境、技术装备等等。检察物质文化的先进与落后,直接影响着办案水平、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干警的工作热情,影响着检察机关现代化建设水平,影响着检察机关整体风貌和良好的形象。”

  [⑧]

  因此,营造一流的工作环境, 建立规范高效的办公秩序,通过良好的检察物质文化基础使检察官在生理和安全这些低层次的需要被满足后,才能更好地追求高层次的需要。

  (二)检察文化对满足检察官社交需要上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间,各种矛盾突出,刑事犯罪呈高发状态。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使检察官的工作强度日益增加,因此作为社会成员的检察官,同样也需要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交流,以此释放工作的压力,使心理得以平衡,并积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

  首先,检察文化的凝聚整合作用能够使全体检察官产生强烈的归属感、自豪感, 从而紧密团结起来, 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建立起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良好人际关系,搭建既有个人自由发展空间、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发挥自己创造力,又有全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团结友爱、互守诚信、相互促进的平台,形成了合作的理念,打造出一支既有大局观念,又有协作配合,既能独立完成工作,又能相互补位,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团队,满足检察官在社交(情感)上的需要。

  其次,检察文化具有规范约束作用,通过制定严格的执法准则, 行为标准及规章制度和文化管理提升检察官的自律能力, 养成一种良好的群体意识, 用理念约束人, 成为检察官自觉的行为准则。这样既能够通过建立健全机关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使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不断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使检察官的工作和行为能有章可循, 有规可依, 遵章守纪,依法办案。又能够规范检察官的社交范围,促使他们树立良好的择友观,避免出现“交友不慎”的情况,又可以满足下一层次有关安全的需要。

  (三)检察文化对满足检察官尊重的需要上的作用

  尊重的需要是对自我成就的自我欣赏,自尊受到他人 的尊敬以及发展自信、声望的需要。作为社会成员,检察官同样有对尊重的渴望,更何况在文明国家,检察官本身就是一种受到人们尊重的高尚职业。

  “从检察文化与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来看,检察工作实践塑造出检察文化,检察文化又通过检察工作实践与社会其他文化形态进行着交流融合。”

  [⑨]

  检察文化作为一个系统, 不仅仅在检察机关内部发挥作用, 并且还要与外部环境进行交流, 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并相应地对外部环境产生反作用。正因为检察文化具有强大的辐射功能,检察机关在提高公信力的过程中,也能将检察文化的先进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行为作风等传达给周围其他社会成员,从而不断地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在其他社会群体中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良好形象, 增强其他社会群体对检察机关整体形象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通过检察群体的各种执法活动和真实感人的事迹, 反映出检察文化倡导的整体价值观念、文化特点和内涵, 展示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增进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信任和尊重。

  (四)检察文化在满足检察官自我实现的需要上的作用

  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最高层次的需要,即希望完成自己 能做的事,发挥自己的潜力,谋求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任务,不 断进行创造、革新,并获得个人成长的机会。

  情感激励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或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感情联系作为手段的一种激励方式,主要是通过调节人的情绪系统, 实现激励的目的。检察文化所具有的激励鼓舞功能,是以尊重人为中心内容, 崇尚以人为本,用内在的引导来对人进行激励。检察文化的激励鼓舞功能可以发挥每个人潜在的或者是已经表现出来的对检察工作有促进作用的驱动力, 使其懂得他所在的组织及本人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不但能够满足人们对实现自身价值的心理需求, 还能够着眼于整体文化建设和人性而不断完善,进而产生职业荣誉感和崇高的使命感, 使每位检察官的内心深处自觉产生为检察事业拚搏的献身精神, 以高昂的士气, 自觉为国家、为人民、为社会, 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勤奋工作。

  三、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视角下的检察文化功能发挥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表明,人的需要不但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多种多样的,多层次的,发展变化的。其内容既包括物质方面的,还包括精神方面的,不但有身外之物,更有内心体验。因此,要注重发挥检察文化对检察官高层次需要的满足的作用,激发其自身发展的欲望和发掘自身的潜能,从而不断推进检察工作良性发展。

  (一)运用发展的、变化的观点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准确把握检察官的需要

  检察文化各种功能的发挥,是同检察文化的建设水平相适应的。同时,从马斯洛对人的需要的研究成果来看,发展与进步是呈动态变化的。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对需要的数量、质量以及满足方式等方面均不断发生变化。就整个社会发展而言,从前人们认为是奢求的事,现在却变得很普通;目前很难实现的要求,未来可能比较容易地达到。

  就当前检察官队伍的现状而言,生理和安全方面的需要基本上都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其他方面的需要依然存在。随着社会的支持和自身的努力的增强,他们对满足高层次需要的渴望会进一步增加。

  所以,要用发展的眼光看检察官的需要,不但要研究他们目前的需要,而且要预测以后的需要。在检察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有目的地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因情、因事而不断改变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的手段、方式,这样才能够使各种检察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二)善于用检察文化的价值引领功能将检察官的无意识需要变为有意识需要

  马斯洛在需要层次理论中有一个重要思想,即在个人身上有许多需要是无意识的。这些无意识的需要对于人的行动的积极性影响很大。如果不能正确对待这些无意识的需要,就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进而影响人际关系,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同样,在检察官身上,这样的无意识需求同样存在。主要体现为:希望别人对自己有一种坚定的,基础稳固的高度评价,保持自尊或自重,并得到别人的尊重等。

  因此,切实发挥检察文化的价值引领功能(导向功能),指导检察官的个体行为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尤为重要。教育、引导他们更新思想观念,进一步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观念,实现对自我的超越,将无意识的需要转变为有意识的需要。

  (三)注重需要次序的变动性,运用检察文化的激励鼓舞功能为检察官的“自我实现”创造条件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虽然需要一般来说是象阶梯一样从低到高,但是这种次序不是完全固定的,而是可以变的需要,一般都容易满足,因而由此激发的动力就只能是初步的,暂时和不稳定的。相反,自我实现等精神需要是人特有的高层次需要,一般都不大容易满足,因而对人起着更为强烈的激励作用,由此激发的动力就更大一些,更持久和稳定些。

  检察官无疑属于社会的精英,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对建功立业有着强烈的渴望。因此,通过发挥检察文化的激励鼓舞功能,充分发挥检察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广大检察官通过发挥积极地工作热情和创新激情来实现自我价值。实践证明,大力宣扬检察官群体中的先进事迹和有益经验,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氛围,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

  2、美斯洛(美)著,成明编译,马斯洛人本哲学,九洲图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

  3、钟勇,王治,王志章著,国家软实力与检察文化软实力构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

  4、刘斌,“检察文化概论”,《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

  5、赵志建,《检察文化的概念需要科学界定》,《检察风云》2005年第20期。

  6、徐汉明,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更新与实践创新,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7、顾小琼,《检察文化在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再思考》,《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

  [①]

  徐汉明: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更新与实践创新,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②]

  张世富:人本主义心理学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学术探索,2003年第9期。

  [③]

  徐汉明: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更新与实践创新,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④]

  徐汉明: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更新与实践创新,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⑤]

  胡凤英、马长生:检察环节的人权保障,检察日报,2004年12月31日。

  [⑥]

  刘佑生:在竞争中发展检察文化, 刘佑生, 严正华, 王松苗. 基层建设与检察文化,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年第一版,第355页。

  [⑦]

  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中国检察年鉴》,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⑧]

  冉瑞黎 黄以国:检察文化建设途径探析。http://www.lc-news.com/Procuratorat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2082,2011年7月27日检索。

  [⑨]

  徐汉明: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更新与实践创新,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