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几乎年年都有呼吁文化立法的提案,前两年有关领导答复我时机未到,但今年时机应该成熟了吧!”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一级演员马博敏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一个国家的魂,她将继续为文化立法鼓与呼。
记者还了解到,台盟中央已提交了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律保障的提案;民进中央的提案将文化立法作为关注焦点;谢彬如委员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将制定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提上议事日程……
现有文化立法,层次较低
文化立法位阶较低。“现阶段的文化法规大多是单项的、局部的、应急的、时段性的。”马博敏告诉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相继出台了著作权法、广告法以及刚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但缺少能够总揽全局、关照各方、驾驭大势的权威性文化大法。”
台盟中央在提案中也指出,我国现有文化立法层次较低、盲点较多、疏漏较大,而且结构不完善,缺乏严密性,发挥作用较为有限,特别是在社会文化、专业文化、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领域文化立法尚属空白。
文化立法滞后于实践。与社会、经济等领域的立法相比,我国文化立法总体比较迟缓,民进中央在提案中分析到,现行文化管理体制对改革过程中新产生的各种文化业态尚无科学客观的法律认定,难以实施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缺乏保障公民实现文化权利方面的法律功能,如在保护知识产权、文化公益服务以及网络监管等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形势要求。
文化执法机制不畅。“目前,文化领域的决策、执法和监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重管理、轻保障问题突出,加之现有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人为造成部门分割和行政壁垒,难以实现管理与执法分离。”台盟中央认为,文化政策、法律法规“政出多门”,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
对此,马博敏有强烈的共鸣。她告诉记者,许多关乎文化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党和国家对文化的定位、主张、价值取向,对文化投入的原则、文化建设的领导方式、文化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文化市场的监督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统一和明确。在实践中,许多重大文化建设问题仍大量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严重阻碍和干扰了文化的进步。
鼓励地方探索,先行先试
2011年10月18日,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
“现阶段,文化立法虽然紧迫和必要,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文化立法的特殊性,文化立法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面临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挑战”,马博敏主张文化立法也应有轻重缓急。这也恰是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所主张的,在文化基础性法律的统筹下,制定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但不容忽视的是,文化立法涉及到很多精神层面的东西,是一个不断积淀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应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现实生活急需规范的,如图书馆法、文化事业促进法等,可以先出台,其他社会普遍关注的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可先作调研,适时出台。
先行先试、鼓励地方探索。文化的地域性,以及各地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不平衡,会影响国家在立法层面法律供给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台盟中央建议,积极鼓励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试点工作,切实为文化体制改革,文化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记者了解到,云南省于2000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确立了民族文化保护的范围、领域、类型。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也于两年前制订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条例规定景宁县教育部门要将畲族传统文化和特色民间文化编入地方课程等。
政协委员们表示,可以预见的是,地方文化立法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有益经验对化解文化立法难点将有所裨益。
(本报北京3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