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提纲体现的是应对策略,主体内容是辩点预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既衔接又互动,公诉人必须动态关注庭审中的变化,尤其是辩方收集的最新证据以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争议意见,更要高度重视,适时动态调整辩论提纲。充实、完善辩论提纲,充分展现公诉职能的过程,就是精准化“应招”和“出招”的过程。
梳理提纲,从卷宗和提讯时的不稳定表述中搜索辩点。这种筛查是站在辩方立场审查证据,既是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也是对案件的反向证明。通过阅卷和讯问,把可能与辩方争议的焦点找出来,进行多维审视。一是根据控辩规律罗列支撑性辩点。辩方“打”的点,往往是控方“打”的点,这是对应的,也是“要素化”的。如,对于行贿罪的主要辩点在于:被告人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迫不得已(被索要),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被追诉前有无主动交代行为,有无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社会恶劣影响等。这关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等关键性问题,辩方设问、质证都会围绕这些要素展开,寻求对抗的反向支撑。二是排查己方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方面,侦查获取的供词,可能经不起推敲,证据链较为牵强,非绝对指向犯罪,或斟酌不够出现涉嫌犯罪主体张冠李戴。如,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量刑差距很大,要审查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是为个人利益还是为单位利益,且违法所得实际归个人还是归单位所有,等等;另一方面,事物是辩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也可能为辩方所用。有些证据,如果把握不好,换个角度,就可能走向反面。三是洞察提审时不稳定供述背后的本意。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相对稳定,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对已交代的某些问题不认账,甚至全盘翻供,可能成为庭审时的辩护方向。公诉人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证据补强、论证工作。
明晰提纲,从与辩护人沟通、庭前会议互动中寻找辩点。庭审旨在查明事实、说清法理。从提高效率和避免证据突袭角度讲,庭前应就不同意见进行沟通,对不能达成共识的内容予以研判,逐渐明晰辩点。一是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兼听则明,反对声音有利于全面、真实审查案件,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调动具有合法身份的社会力量,协助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案件的实体性认识等问题。公诉人要审慎对待辩方的观点和诉求,按照“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进行回溯式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二是通过庭前会议双向开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上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庭审时重点调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1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争议和不同意见。庭前会议,是开庭前整理和明晰案件证据和争议点的好机会。公诉人应与辩护人坦诚交流,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据,或向法庭建议要求提交其收集的证据,并提出意见,从而明确争议焦点,并据此完善庭审预案。庭前会议后,应对证据体系进行严格审查,该排除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重新完善指控的证据体系;对瑕疵证据,进一步查证,寻找新的佐证支撑。三是与法庭保持互动。如未召开庭前会议,与辩护人也难沟通,就应与法院保持动态衔接,获取辩护意见等相关资讯。
修正提纲,结合辩护人的对决性表述调整辩点。法庭辩论是即兴用语行为,辩论提纲只是预案,现场交锋中需要根据辩方的发力方向和力道,不断调整辩论策略,即时修正思路。一是从询问、质证中发现最新动向。辩护人的法庭询问,是承接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的,表达对指控事实的态度和异议,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为法庭辩论蓄势。法庭调查环节,为下一步的质证、辩论作铺垫,基本上是辩论阶段的实质性辩点。法庭质证环节,实质上双方已开始辩论,只不过重点围绕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进行。二是辩论中灵活取舍,但始终不离主线。提纲是主动应对和攻击机制,不是被动的防御体系。庭审是进行式的、多变的,有的预测点未必真是辩点,或偏、或小、或无辩之必要,或辩方不作辩点,应果断摒弃。加之,辩点本身也是动态的,随着对证据的深挖,可能出现新辩点。一般而言,辩护人觉得控方证据体系有问题,都会反驳。对此,公诉人应该抓住主要矛盾,掌控辩论走势,防止被牵着鼻子走。三是即兴答辩,体现现场感。有的公诉人一发言就埋头念稿,预测到的对答如流,未预测到的不知所措,辩非所攻。公诉人要根据辩方的观点和理由,灵活应变,及时调整方向、内容和重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答辩,使讯问、质证、辩论“三纲一体”,共同支撑起诉书。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