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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额罚金制度需细化操作标准
2018-01-05 15:45: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有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所谓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法院根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上述三类罚金数额制度中,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适用率很高。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罚金刑裁量原则仅体现于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的规定。关于罚金刑数额的司法解释也只有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无限额罚金制的不确定性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而法官裁判时又会受到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适用无限额罚金制时罚金裁量尺度不一、罪责刑不相适应等情况时有存在。例如:被告人张某诈骗案,诈骗金额为3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某诈骗案,诈骗金额为3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上述两个判决为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人员所作出的,所以说,这类判决如被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差较大,显然不利于普通公民对这类判决形成一致认识。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具有可预见性,使人们根据法律可以明确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从世界范围来看,采用无限额罚金制的国家屈指可数,除德国和挪威外,已经很难再找到适用无限额罚金制的国家。原因在于,虽然无限额罚金制便于审判人员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也无需不断修正罚金数额以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币值等的变化,有利于刑法的稳定性。但是无限额罚金制的不确定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符。因此,应在刑法分则中逐渐减少适用无限额罚金制,并对无限额罚金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化其操作标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太过宽泛,且其对罚金刑下限的规定已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故应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判处罚金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对此,笔者认为,应以犯罪情节作为罚金刑的主要裁量原则,同时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等。在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最高法可以针对罚金刑数额下发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标准,最大限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