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亚)“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强,作案手段隐蔽,违法行为摸排难度大,收集证据困难等特点,且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难以量化。”5月20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淄博市原山林场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孙建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应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和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在基层检察院设立生态功能检察室,依法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为当地生态建设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在孙建博看来,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完善人民检察院管理体制和检察权运行机制,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完善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有关规定中,规定了派驻检察室和巡回检察监督方式,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完善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工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各级检察机关在推动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的同时,积极探索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建设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专门办理机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实现办案工作专业化。”孙建博表示,通过设立生态功能检察室,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内部协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外部联动机制,建立检察室工作常态化履职机制,能够有效延伸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服务触角,贴近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线开展法律监督。
因此,孙建博建议,在今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过程中,以法律形式对生态功能检察室的设立和职能予以明确,并将生态功能检察室受案范围拓展到环境、国土、海洋与水利等所有生态领域案件。
“另外,在各地积极推广生态功能检察室的典型案例和经验,积极发挥派驻生态检察室的功能作用,依法打击破坏资源、侵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使生态功能检察室真正成为老百姓身边生态资源的守护者。”孙建博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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