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走深走实,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在辖区先锋社区开展“美好生活 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展板宣传、讲解答疑、发放《<民法典>职工权益保障问答》《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宣传手册等方式,为群众讲解典型案例,对现场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耐心细致解答,并向群众介绍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吸引大批群众前来咨询。
群众:你好,我是小区业主,现在小区里车很多但车位少,有些车位被物业卖给别人,我可以起诉吗?
检察官说法:您好,依照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公司在未首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卖给非业主,可以起诉。
群众:小区电梯里、公告栏、外墙上都被物业贴上广告,听说这些广告都有收益的,物业公司说这部分收入是他们劳务所得,我们业主能享有吗?
检察官说法:您好,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小区共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于业主,而不是归属于物业公司。
此次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为40余名群众答疑解惑。下一步,亭湖区检察院将以《民法典》宣传月为契机,依法能动履职,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推动《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营造全社会共同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浓厚氛围,推进“检护民生”专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