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王淑君
●原任职务: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淑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犯罪事实:2005年至2017年,王淑君利用先后担任建湖县冈东镇镇长、党委书记,建湖县农业委员会主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农业项目申报、个人职级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
走上领导岗位后,找我办事说情打招呼的人多了,我社交的圈子也大了,久而久之,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逐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对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也降低了要求。帮别人把事情办成了,别人来感谢我,起初我也是反感、拒绝的,后来慢慢就适应、接受了,也觉得很自然了。有了一次、两次,后来就什么也不考虑了。只要人家来送,我照单全收、心安理得。每到逢年过节,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送来礼金,我稍微客气一下,就收下了,慢慢竟变成了一种习惯。
刚到县农委工作时,考虑到单位缺少资金,我就找分管项目的副主任商量,要他们去找相关项目单位或基地筹集资金,筹到的资金放在农委“小金库”。这是明显违规的事情,我这么做,给下属们做了很坏的样子,上行下效,他们甚至瞒着我筹集资金、私分好处。
到县农委工作后,我心里想法多了,总认为自己年龄老大不小,提拔是轮不到了。所以,凡是有人请我帮忙的,我从不拒绝,一来是我喜欢为他人做点事,显得自己能干;二来他们会给我回报,满足了自己的私欲。
在农委工作期间,我把机关正常的秩序搞乱了。在项目建设上,疏于管理,造成机关及下属部门人员违法乱纪,合伙私分项目资金,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每年召开的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都流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查摆问题,未能做到红红脸、出出汗。问题主要症结在于我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单位“一把手”,我应承担第一责任。
我有20多年党龄,入党誓词背得很熟,但是在行动上没有做到具体落实。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尤其是部门“一把手”,平时不严格要求自己,长期缺乏党性锻炼,不能用正确的思想观念武装头脑,不能在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还把坏习气带到机关,传染给下属,严重破坏建湖县农业系统的政治生态,既毁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曹大军 周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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