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王德胜
●原任职务: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化龙乡化龙村党支部书记
●触犯罪名:贪污罪
●判决结果:2018年12月25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德胜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犯罪事实:2008年至2016年,王德胜在担任化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化龙乡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收入不入账、少入账以及虚列支出等方式侵吞化龙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活动室建设款及活动室维修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我是2008年担任化龙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后,村上业绩“芝麻开花节节高”,我的骄傲情绪也随之节节高。渐渐地,村两委的一切事情都是我说了算,会计、出纳均按照我的意思做账。
第一次贪污的是2008年村活动室修建费用。2008年至2009年化龙乡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将化龙村纳入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并安排村两委负责实施。修建活动室开支共计5万余元。我安排人员在村财务账上做了支出账。后来我从乡政府领取了活动室修建资金3万元,直接占为己有。
2013年上半年,化龙村因活动室年久失修,便向化龙乡政府申请维修活动室。经化龙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安排化龙村对活动室进行垫支维修,待乡上检查验收后村上凭维修费用清单据实报销。我在具体负责维修活动室期间,通过虚列材料费的方式套取0.3万余元后归我个人用了。
我最大一笔贪污是侵吞化龙村2010年度至2015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1万余元。化龙乡政府按照上级安排,实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化龙村申报的公益事业项目经审批纳入了广安区2010、2011、2013、2015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并由我负责具体实施。2010、2011年度“一事一议”项目,化龙乡政府分4次向化龙村拨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6万余元,所有款项均由我管理并开支使用。在项目实施完毕后,我只在化龙村财务账上入账12万元,剩余的4万余元直接隐匿后归我个人所有。
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化龙乡政府分7次向化龙村拨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款共计49万余元。我在该项目中采用虚列支出的方式共计骗取7万余元后归我个人所有。
现在回想起来,我辜负了党组织对我的培养、家人对我的希望。我利用手中权力,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断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当时我没想到这是犯罪,只觉得这比起我的政绩算不了什么。直到被抓我才醒悟,但是一切都晚了。
(田红艳 刘德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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