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郑智)“由于缺少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仍附属于普通司法,影响和制约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应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
刘艳认为,为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必然是朝着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方向。建议将散见于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中的专门条款进一步整合、修改、增设,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应当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核心理念,注重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等方式,将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司法的始终。
“这部法律应当是特别法,是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合一。”刘艳表示,既要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实体认定、刑罚或保护措施等的适用,也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各项特别程序,还规定未成年人警察、检察、审判等专门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设置、管辖等内容,为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立扎实法律基础。不仅要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内容,还要规定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利司法保护机制。不仅要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还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以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司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