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依托诉讼活动进行,针对具体案件而展开,属于法律适用活动的特殊表现形式。当前,聚焦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普遍共识,加强检察监督作为系统工程,最基础的无疑是检察监督能力建设,而在检察监督能力建设的整体框架中,对法律方法熟悉、掌握和应用能力,无疑是很重要的方面。
检察监督呼唤法律方法应用
关于法律方法的定义,学者们表述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认为法律方法就是法律适用的方法,“是指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近年来,除传统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外,法律发现、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方法也逐步被纳入法律方法论研究范围。法律方法论研究在我国的兴起,与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密不可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在法学界出现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研究取向的转换,法律(法学)方法论成为近年来学界研究和关注的重要论题。检察机关同样高度重视法律方法论研究和运用,而且,从总体上看,法律方法在检察监督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正在深化,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也不断加强。
法律方法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利器”
法律方法产生于法治需求,主要用于解决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对接难题。“在逻辑上,方法与判断是两回事,方法必须独立于根据普适性规范作出的判断,而判断当通过方法获得,无方法的判断不能免于任意。”因此,对司法而言,法律方法可视为除法律、习惯和法学学理之外,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裁判时所运用的“第四规则”,也是司法人员在司法中保守法律宗旨和规定,并同时有所作为的基本工具依赖。
在法律方法发挥路径指引作用的同时,一方面,“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对方法的忠诚起着自我监督的作用。当‘法律适用的精神和目标’毫无约束地专行时,方法就发挥着报警器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方法论主要围绕法律适用而展开,并揭示了法律适用的步骤及在各个步骤中法律适用者所运用的标准,这就不仅为司法者提供了司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法和标准,同时也为对他们的裁判进行评价提供了标准和框架。基于上述认知,一方面,法律方法及其理论可以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引和规制;另一方面,法律方法及其理论也自然而然地成为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重要参照系。特别是在当前司法活动中法律方法运用日益广泛的情况下,熟悉和掌握法律方法论,并将之娴熟运用于检察监督实践,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司法实践中法律规范与个案事实不能完全对接的疑难案件很多,法律适用争议也会更多。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方法及其理论,就很难对司法活动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也很难在此基础上对司法活动进行规范、专业和有效的法律监督。
法律方法能否熟练运用关系检察监督成效
在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等形式监督的大量案件中,有的是事实和证据问题,有的是法律适用问题,有的是程序违法问题,等等。虽然这些案件都事关司法公正,但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的一些重要案件,就是那些不同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认识分歧的案件,而这些案件有的最终就要在法律方法层面来解决。比如,在近年来的抗诉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检察机关“接力监督”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为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开创了多个第一的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监督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如何理解刑法第180条第4款援引同条第1款法定刑问题。而这一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刑法解释问题”。在该案中,辩护律师采用了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得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并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经检察机关抗诉,最高法“根据本条款设立的立法目的、法条文义及立法技术”,得出了与一审、二审法院不同的解释结论,体现了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正如学者所言,“针对本案中的核心争议问题,两高分别综合利用了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进行回应,使得最终的裁判结论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司法实践中,虽然很多案件没有像马乐案这样引起如此关注,但也并不乏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特别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冲突与选择问题,这些问题甚至经常困扰着办案人员。由于法律方法论研究在我国兴起较晚,法律方法论长期没有纳入法学教育和检察职业教育的范畴。检察人员在开展个案监督时虽然也会运用到相关理论,但总体上看,检察职业群体还缺乏法律方法论的自觉,对法律方法的熟悉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法律方法在检察监督中的应用缺少深入研究。因此,从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出发,检察人员自觉加强法律方法学习掌握和熟练运用就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在检察监督中强化法律方法运用符合司法发展趋势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人工智能的应用,检察监督的重点会更多地体现在促进法制统一的层面,检察监督对法律方法的需求会越来越多,法律方法发挥作用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其一,虽然目前多数学者基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认为检察机关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上,应当对法院生效裁判行使较为广泛的抗诉权,但同时也指出,从检察制度长远发展看,在重视对错误生效裁判履行抗诉职能的同时,也要更加重视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定确有错误”的案件,固然可以继续作为提起抗诉的根据,但是,对于“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也应当逐步成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重点。基于这种认识,在法律监督实践中,法律方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大。
其二,随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通过明确侦查、起诉、审判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标准指引,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程序方面出现问题的几率会越来越小。因为,按照设计要求,在证据标准指引被嵌入办案系统后,办案系统将对符合证据标准指引的案件自动放行,对不符合证据标准指引的案件自动阻止并提醒补证;引导司法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及时发现需要纠正的问题;对证据完整性及矛盾点进行基础性审查、判断,帮助司法人员克服认识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可见,随着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司法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将不再是目前多发的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程序问题,而是不同机关之间存在重大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换言之,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需要司法人员进行价值判断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将成为今后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在这种发展趋势下,致力于弥合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缝隙的法律方法及其理论,发挥作用的空间和舞台势必更加广阔。
近年来,契合我国法学研究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转向的迫切需求,法律方法论在我国逐渐成为一门“显学”,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形势下,如何聚焦检察监督主责主业,进一步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这方面,国内方兴未艾的法律方法论研究,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学术资源。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法律方法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努力在以下方面不断取得突破:其一,厘清法律方法在检察监督中的价值,增进检察人员对法律方法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对法律方法的重视程度,增强在检察监督中自觉运用法律方法的主动性;其二,通过法律方法在检察监督中的实践运用,促进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提高检察监督的理论层次以及监督质量和水平;其三,通过对法律方法重要性的充分认知,改进检察教育培训内容,通过将法律方法纳入岗位培训,促使检察人员法律思维的养成,提升开展检察监督的能力;其四,通过对法律方法在检察监督中的价值和作用的充分认知,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充实和提升检察文化内涵;其五,通过对法律方法的自觉运用,加强疑难复杂案件和社会热点案件的释法说理,促进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进一步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