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至某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2018年1月4日晚10时,吴某等3人通过手机App从网约车平台上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遂指派李某接单。
在开车送客到某大酒店途中,李某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及吴某等3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出事后,车主李某急打120抢救。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等3人共发生医疗等费用36万余元。两个月后,吴某等3人出院找到李某及平台公司协商赔偿之事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吴某等三人将李某、平台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本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平台公司承担责任。而平台公司辩称: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李某在运营过程中,操作不当,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外,剩余的赔偿款应由李某个人承担。保险公司辩称:由于李某只交了交强险的保金,未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剩余的医疗等费用应由李某和平台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网约车车主在运营服务中接受平台公司指令、管理及监督,按照平台公司指派接单,由平台公司先收取打车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支付给车主,二者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而原告乘客与被告网约车平台之间则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接受平台公司指派运送乘客吴某等3人,系履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吴某等车上人员受重伤,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和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所以,当吴某等3人所遭受的损失在保险理赔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某等3人共计12万元;剩下24万余元由被告平台公司承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已执行完毕。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