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的本质精神和表面现象的反思与批判,是学者面临的永恒命题。现代诗学,是批评性的。现代诗学,对法学有什么意义?法学,需要空间性的诗学想象么?需要时间性的哲学问题追问么?比如,空间诗学意义和批判意义上的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什么?英格兰法律史上时常会提及的律师会馆(培养了乔叟、莎士比亚、培根、狄更斯、莫尔等风雅人士)的空间知识形式如何;现代诗学和批判理论之咖啡馆意义——意象的形式意义;哪怕是在工作室、工作坊、办公室这些学术工厂,也可以看到一种现代的知识生产空间和诗学之隐秘的对话意义。
希腊圆形剧场的观与听被缩小了,延展到了法庭上面:倾听、救赎,同样构成了空间性、诗性和批判性。而谁是法官?比如畅销的小说和电影《朗读者》展示了罪与罚之主题,法律上的罪和人性的罪,罪之多重性,朗读者与沉默者,等等。
诗所揭示的暗含悖论的人类命运,的确比法学所揭示的更广大,构成空间之对峙,具有永恒的张力。命运的悲剧性,内在于神学的解释,却往往无法为法学所释解。悲剧诗的作用,往往为法学所稀释和逃避,使众多诗人逸出法学的空间——但当法行到山穷水尽之处,或许正是坐看云起的救赎之地?
作为法之后现代策动和颠覆性之批评声音的批判法学研究,又提出了什么法律诗学的主张?其有没有可能成为中国的批判法学或反思法学?中国目下的批判法学思想主体尚未形成,法律诗学(或诗学法学)的流派亦未成型(法兰克福学派所在的美因河畔的那只天鹅,才刚刚张开荷尔德林意义上的问题空间,中国诗人海子亦未完成民族大诗之书写)——而这样“对于高贵事物的一种情绪”是否也属于法学科学?
法哲学的问题在这个时代,无疑应当向法的形而上学这个精神和理念领域的问题意识开放。法的诗学和形而上学,笔者以为,可以作为一个交叉学科而存在。其以思辨和比较的方法,采比较法学、比较古典学以及比较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方法与视角。
笔者以为,法的形而上学问题中之诗性源头的问题,属于法律与诗学和文学的交叉学科之研究。其容廓了法的诗性精神或诗性反思的几个向度的问题与理论构建——而这里的“诗学”指的是来自于古希腊与西方精神的诗学传统(笔者以为,真正意义上的“诗”,乃是一种西方起源精神意义上的发生于雅典的精神;中国的诗歌传统,只能说是一种文学艺术或传统文教之正统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哲学甚至宗教之思想来看待的)。
法律与诗学的研究,意义在于重视理性主义法则之外的以及内蕴较深的尤其于中国政治传统和民族意识中深藏而绵绵不断的诗性情绪,革命热情,求激进、求剧变的毅力,英雄崇拜之卡里斯玛情绪,等等——将其提炼为和法学思维相冲突、相补充、相对峙之一种法律诗学的内在与外在之历史和哲学动力。而这种历史和哲学动力、这种反理性的动力,其实乃是法的革命、进步、突破、截断中流的一种现象与精神,是应予以重视的。若不重视诗学维度,独独从理性主义脉络去理解法治,无疑可能会陷入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理性之窠巢。
作为法的诗学研究和法的批判性的理路,其不仅提供了反思之思路,也以“诗”这种方式方法在追寻法的真理观。真理观的提出,可能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家思想(最接近于哲学意义的中国传统思维)产生积极之对话和彼此的辨异。
文教作为形而上学的提出,目前乃是中国哲学界之热门。而在法学领域,事实上法律信仰这个事物,作为舶来品,必然会与中国法的形而上学之精神源头,产生激越之相遇。而什么是中国法的信仰基础,此处仍希望将传统精神和语词予以近现代生活化之改造,即以来自于传统的文教,作为补充刚性、理性法律统治之内在质素与精神情操之要求,也就是从软环境之角度,提出法治在素养上之局限、不足与其可予以提升之道德人文空间。
作为历史、法政诗学研究的知识分子学,其与法律人研究之间产生了一种既涵括又排斥的联系。知识分子,乃是作为最为激进的智识现象之表现而出现。而法律人既有知识分子之普遍特征,又具有中国文教——士大夫传统的历史命运之映照,从而呈现出异常复杂而又蕴意深远的历史文化意义。中国法之精神与信仰,亦会折射出法律知识阶层之光影风采。中国法律人必然会比西方意义上之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研究更多几重人文的、历史的以及超越意义上之重大理论的、哲学的,甚至有一些悖论意义的学术人生问题域之展示。
从具体的研究方向来看,笔者以为,“法律诗学”之研究大体可以有这样几个向度:在学科建设方面,可以探讨法律与诗学和文学的关系;探讨法的诗性源头(主要体现在法的内在革命和变革之精神、法的批判精神、作为自然法和远古法的“立法者”等问题);法律与文学和诗学的研究(在理论上辨析法律和文学研究,法律和诗学研究之不同,而同时作为道统意义上的“文”的理念在统摄法之形而上学问题上之意义,且提出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广度、局限及重新之理解);法律诗学流派之研究,在中国法诗学研究上之积淀;法的变革和中国法的文化断层问题研究(从法的民族叙事、文化的诗性断裂、儒家的天命时间观——宇宙观等角度出发);法与知识分子问题研究(其也内涵一种诗精神,乃是一种独立的和批判的诗的精神);等等。
因此,若加深诗学和超越之维度,可以将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之中的必要的思想资源,予以契合于当下和未来之改造。而诗学的维度、反思的维度、中西古今对话之维度,不失为一种好的视野与视角。
(本文摘自《诗性正义之空间与叙说》,刊发时略有删改,作者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理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