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有效防范“牢头狱霸”现象出现,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有效维护未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未决在押人员被判处监禁刑后的教育改造。
看守所是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的具体实施者,负责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看守所对拟报请评鉴酌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需将证据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证据材料移交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并由公诉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由公诉部门在提起公诉时将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意见写入量刑建议书,并随案移交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材料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须在开庭时组织控辩双方对羁押表现评鉴证据进行示证、质证。对被采信的羁押表现评鉴证据由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明确写入刑事判决书中。
为确保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顺利开展,保证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检察机关应该完善检察监督机制。一是完善检察官进监舍巡查机制。检察干警深入监舍与在押人员谈话,听取在押人员对评鉴制度的意见和想法,了解看守所对每位在押人员的表现考核情况,发现是否存在不公平、不真实的问题。二是完善检察官与监管民警定期联系机制。检察干警应该定期与担负监舍考核任务的监管民警进行交流,询问考核情况,查看考核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完善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机制。凡是未决在押人员提出约见检察官申请的,检察干警都应尽快作出安排,通过约见谈话,听取未决在押人员对评鉴制度的意见和想法。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