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庇方式之一为毁灭证据,即销毁、丢弃涉案毒品。由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以他人的犯罪或具有犯罪嫌疑的行为为前提,其主观明知的内容也更为具体。
包庇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下称嫌疑人)明知被包庇者是犯罪的人即可,具体所犯何罪、罪轻罪重在所不问,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要求更高。由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将犯罪分子的范围限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都是以毒品数量划分刑档的,这相当于要求嫌疑人要明知犯罪分子的犯罪数量。所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要求嫌疑人明知犯罪分子的犯罪类型,在认定情节严重时,还需要明知犯罪的数量。当然,为了在过分限制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适用和客观归罪之间求得平衡,主观明知的程度达到概括的程度即可。
由于犯罪分子实施何种毒品犯罪以及犯罪的数量都是自行决定和掌握的,不受他人意志影响,所以,判断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相对困难。实践中,存在嫌疑人按照犯罪分子要求被动毁弃毒品的情况,其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被警察追捕时,通过电话、短信、吼叫等方式要求他人毁弃毒品。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紧急情况下被动毁弃毒品的案件,在判断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与犯罪分子的关系。嫌疑人与犯罪分子关系越亲近,知晓其是否从事毒品犯罪、从事何种毒品犯罪的可能性越大。特别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等,知道的细节会更多。在紧急情况下帮助毁弃毒品时知道大致数量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嫌疑人缺乏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条件,知道其所作所为和帮助毁弃的是何物品的可能性越小。例如有的案件中,嫌疑人与犯罪分子只是拼车关系,尽管其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丢弃毒品,但其不可能知道丢弃的是毒品,也不可能知道犯罪分子在从事毒品犯罪活动。
嫌疑人的自身经历。具体而言,嫌疑人如果是吸毒人员或有毒品犯罪前科,其对毒品和毒品犯罪要比没有相关经历的人更有经验,更可能准确判断犯罪分子行为的性质和帮助毁弃的是不是毒品,甚至了解毒品的大致数量。
嫌疑人的具体表现。犯罪分子要求嫌疑人毁弃毒品,必须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动作等方式传达信息,因此审查嫌疑人对信息的反应可推测其主观明知。具体而言,可以结合信息的明确程度和嫌疑人的主动性作出判断。例如,犯罪分子传达给嫌疑人的信息只是做了一个动作,嫌疑人就马上找到毒品并毁弃的,理应认定为明知。如果嫌疑人是在犯罪分子非常详细的指示下才找到毒品并丢掉,且缺乏其他使嫌疑人推知犯罪分子行为性质和物品性质的条件时,则不应认定为明知。
情况紧急程度和期待可能性。犯罪分子面临警察追捕、搜查、设卡拦截等紧急情况时,其要求嫌疑人毁弃毒品,而嫌疑人知道紧急情况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主观明知。不过,笔者认为紧急情况也可能是否定对嫌疑人定罪的条件。因为,规范责任论认为,为了给予责任非难,仅仅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要素并不够,还须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实施其他适法的行为。根据经验,在紧急情况下即使认定嫌疑人具有主观明知,也应当对是否可以期待嫌疑人拒绝犯罪分子的要求作出评估,再决定对其行为是否定罪。如果嫌疑人拒绝犯罪分子要求将面临巨大的人身安全风险,如犯罪分子以杀害、开车坠崖或其他恶害相威胁,则不能期待嫌疑人在适法行为和人身安全之间选择前者。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