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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措施推动证人出庭作证
2018-02-27 14:48:00  来源:检察日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所谓以庭审为中心,简言之,就是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其中,“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证人要出庭作证。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率仍然比较低。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必要,且怕由此带来工作麻烦。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法院认为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后两个条件都是法院认定的,可见证人要不要出庭的主导权和决定权在法院。但有的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在卷证据已经足以定案,没有必要再让证人出庭作证,且证人出庭有翻证可能,给庭审带来麻烦,也会增加案件审理的不确定因素,不希望证人出庭作证。其次,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未必更可信,甚至还不如侦查阶段证言可信。有的出庭证人,对法庭缺乏一种威仪感和尊崇感,没有内心自律,而在法律上又很难证明其是否故意作伪证,对于恶意翻证的,很难追究责任。所以,有的审判人员往往更倾向于相信证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再次,证人安全和补助经费保障难以得到有效落实。若这些保障措施不能落实,要拘传证人到庭作证或者对拒不到庭证人进行拘留处罚,就缺乏充分的合理性。

  鉴于此,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司法人员要切实转变诉讼观念。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一定要转变观念,增强公诉、庭审能力。关键证人要尽量出庭作证,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关键证人更是必须出庭,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有较高的交叉询问证人能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也要加强监督力度,对法律规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要督促审判人员通知证人出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要督促审判人员强制证人出庭;法院怠于强制关键证人出庭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要以此作为法定事由提出抗诉,促使法院积极要求证人出庭。

  制定证人出庭作证细则。目前,最高司法机关尚没有出台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细则,省市级检法两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这方面的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证人应当出庭的案件范围、认定标准,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措施,对拒不出庭作证证人的处罚标准、程序,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责任分工,证人出庭的补助保障、标准、程序、责任落实等。这样以来,证人出庭就有了制度和机制保障,很多难题也就能够迎刃而解了。

  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很早就建立了,举报是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犯罪,而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能有力地帮助法院查明案情,使法院作出公正裁判。尽管作证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是并不排斥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对司法的贡献也是比较大的。所以,对于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除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给予作证补助外,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人作证的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加大对伪证行为的惩戒和震慑力度。刑法虽然规定了伪证罪,但实践中对伪证行为以伪证罪处罚的极少,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对于伪证行为人,除了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还要建立伪证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将伪证的法律责任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作伪证也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作伪证人名单。如此一来,伪证行为人在各种社会活动中都将被列入黑名单,从而对伪证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