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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偷窥行为重在强化网络监管
2018-02-11 10:12:00  来源:检察日报

  门诊问题 

  如何遏制偷窥行为的恶性蔓延

  门诊专家 

  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游志雄

  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 崔建华

  专家观点 

  ◇偷窥行为虽然是一般违法行为,但是社会危害性严重,必须引起重视。

  ◇从民事角度看,偷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从行政责任分析,偷窥、偷拍、散布隐私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偷窥行为本身不能独立构成犯罪,但对偷窥内容的非法利用则可能构成犯罪。

  ◇违法成本低是偷窥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当前可以考虑对犯罪圈进行适度扩张,将严重的偷窥隐私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情形严重的偷窥、窃听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以遏制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据《楚天都市报》12月5日报道,24岁的张女士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秦园中路一家火锅店卫生间(男女混用)如厕时,突然看见隔壁小间中间的隔断下,有一张30多岁男子的脸。受到惊吓的她,赶紧出去喊服务员。后来,民警赶到将该男子抓获。而据《扬子晚报》报道,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朝天宫警务工作服务站接到报警,市民陆小姐称自家门上的猫眼被偷了。根据公寓走廊监控显示,一名陌生男子当天凌晨3点多潜入公寓,好几次趴在陆小姐家门口猫眼上往屋内望。不一会儿,男子从随身包里拿出工具卸掉猫眼,眼睛紧贴洞口偷看室内,十几分钟后才“依依不舍”离开。

  近年来,偷窥事件不断见诸报端。那么,偷窥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怎样遏制偷窥行为屡禁不绝现象发生?记者采访了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游志雄、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崔建华。

  偷窥行为有哪些新特点 

  游志雄认为,偷窥行为虽然是一般违法行为,但是社会危害性严重,必须引起重视。因为偷窥行为的隐蔽性特点,当场被发现的只是少数,多数受害人被偷窥了是不知情的。偷窥者获取的隐私照片或视频内容一旦公开,除了给受害人的心理、学习、生活等带来极大影响,对社会而言,由偷窥衍生出的犯罪,比如诈骗、敲诈勒索、报复杀人等案件也越来越多。

  “与以往相比,当前偷窥行为呈现出‘五化’特点。”崔建华分析,一是偷窥场所普遍化。从商场超市、天桥等公开场所到出租屋、公共厕所,从宾馆、旅社、客房到居民住房,均有偷窥行为发生,让人防不胜防。二是偷窥内容隐私化。从一般的偷窥女性裙底、胸部、如厕、洗澡,逐渐发展到偷窥情侣、夫妻性生活,偷窥内容已涉及到个人的极度隐私,给公民生活安宁带来极大影响,也使个人名誉、荣誉遭到极大损害。三是偷窥手段技术化。一些偷窥者利用现代技术设备,从一般的望远镜发展到红外望远镜、长焦相机,从拍摄静态的图片发展到录制视频,使偷窥者视距加长,并且“图文并茂”。四是偷窥危害严重化。偷窥者往往不仅满足个人偷窥欲望,而且出于炫耀、无聊等心态,会将偷窥获得的照片、视频通过微信、陌陌、QQ等电子通讯工具与朋友、网友共享,或者将其上传互联网,更有甚者利用偷窥到的极度隐私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偷窥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从受害者个人肖像、名誉等发展到个人财产、人身安全。五是偷窥目的经济化。色情市场的需求以及特定人群对偷窥内容的需要催生了专业偷窥人员。此类人员以偷窥为发财之道,配备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偷窥个人极度隐私,然后出卖给色情行业人员,或者将之交予特定委托人,以谋取不法经济利益。

  偷窥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游志雄表示,偷窥行为违法是毋庸置疑的,从民事角度看,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4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向偷窥者主张侵权责任,且不以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为限。在责任形式上,被偷窥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几种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受害人因偷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偷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行政责任分析,偷窥、偷拍、散布隐私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游志雄告诉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将偷窥内容作为淫秽信息发送,若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散布,既包括本人将偷窥、偷拍到的他人隐私散布的行为,也包括其后的再次散布等行为。散布的方式,可能是通过语言散布,也可能是通过设备散布。

  “需要注意的是,偷窥行为本身不能独立构成犯罪,但对偷窥内容的非法利用则可能构成犯罪。”崔建华说,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将偷窥行为规定为犯罪。偷窥行为不是犯罪,但是利用偷窥内容实施犯罪的行为却屡有发生。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偷窥内容被利用来实施犯罪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犯罪和淫秽物品犯罪。行为人持有偷窥内容涉及到被害人的隐私和秘密,有的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担心偷窥内容曝光的心理,向被害人提出“性勒索”或者让被害人出钱购买偷窥内容。而被害人(多为女性)因为担心名誉损毁和存在其他顾虑,多半会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在定性上,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崔建华还介绍,偷窥内容被利用来实施犯罪的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将偷窥获得的暴露性器官的照片、性爱视频(或截图)等,在微信、微博中与别人共享,或者将之印制成册或编辑视频出卖,或者将之上传至互联网甚至出卖给色情网站,从而构成刑法第363条、第364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崔建华认为,我国刑法第367条明确界定了淫秽物品的范围,偷窥获得的敏感部位照片、性爱视频(或截图)既不属于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也不属于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

  怎样遏制偷窥行为屡禁不止现象发生 

  对偷窥行为的惩治有待加强。游志雄认为,加强执法力度很重要。由于偷窥案件较为隐蔽,所以很少发案,执法司法机关很难介入。打击偷窥行为、保护公民隐私的重任理所当然地落在政府网络监管部门。游志雄认为,网络监管部门主要是加强技术监管,运用大数据对计算机、手机网络上疑似隐私的内容及时分析研判,加强管理,及时追查信息来源,追本溯源。公安机关和其他网络监管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职责时,要加大公民隐私保护力度。运用大数据及时分析、判断,坚决严厉打击将偷窥到的个人隐私进行网络传播的涉嫌淫秽物品犯罪行为。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也要及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另外,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在收到他人传播过来的个人隐私内容时,不能再次转发。否则,手指轻轻一动,将他人隐私内容再次散布,就会构成行政违法甚至犯罪。

  “立法完善是关键。应提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对偷窥、偷拍行为行政处罚的幅度。”崔建华认为,第一,偷拍属于使用了拍照、录像设备的偷窥,设备的使用使偷窥内容得以保存,并且可以用来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重,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上与一般的肉眼偷窥体现出不同的处罚程度。第二,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偷窥偷拍行为,应当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及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程度较轻,建议针对严重的偷窥行为,将行政拘留期限上限设定为15日,罚款幅度上限设定为2000元。第三,增设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严格惩罚职业偷窥、偷拍行为。第四,对于偷拍设备,应当予以没收。

  崔建华还认为,违法成本低是偷窥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当前可以考虑对犯罪圈进行适度扩张,将严重的偷窥隐私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偷窥的“五化”特点使个人隐私权利受到极大威胁,而利用偷窥内容进一步实施犯罪给公民人身、财产带来的危害更是触目惊心。特别是在互联网+大背景下,偷窥已超出传统的偷看范畴,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不入刑不足以规制的程度。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情形严重的偷窥、窃听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以遏制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