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有力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深入开展。2016年1月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103件(人),办案机关采纳2074件(人)。
一是畅通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渠道,完善相应机制。履行权利义务告知职责,畅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渠道。派驻检察人员通过制发羁押必要性权利义务告知书、同在押人员入所谈话、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务公开栏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晓其享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二是建立与相关办案部门联系机制。与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等部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以及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及时了解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罪名、事实、情节,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案件证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证明其无罪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可以适用缓刑,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等情况,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例如,丰宁满族自治县检察院审查祁某案件案卷时发现,祁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且属中止犯,认为可能判处暂予监外执行,于是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向丰宁满族自治县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
三是建立重点人员和重点环节审查机制。将未成年人、妇女、年龄大或有疾病等特殊人群列为重点审查对象,随时关注。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对在押人员入所检查情况以及入所后身体状况进行跟踪了解,一旦发现有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羁押期间表现等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全省检察机关将交通肇事、轻伤害案等有可能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列为重点案件,随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示范引领机制。以《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要求全省严格执行,规范办理案件程序和相关法律文书,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同时,还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定期评先活动,定期从检察机关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评出典型案例通报全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已评选出2016年上半年全省典型案例10件。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全省检察机关有两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最高检评为全国典型案件。
(作者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