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至23日,江西省第十二届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生态检察专题研讨会在南昌市召开,150多名与会人员围绕生态检察理论与实践展开深入探讨。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刘铁流强调,加强生态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必须深化理论研究和专业化建设,增强执法司法合力,推动生态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破解恢复性司法运行困境
生态检察并非正式的法律概念和司法专门术语,理论界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称谓,其内涵、外延尚未厘清。江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轩提出,如何界定生态检察,生态检察是“生态+检察”还是“检察+生态+恢复”?值得关注。江西省鹰潭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莉安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司法制度的保障,检察机关需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炽提出,对权力的控制、对生态权利的保护以及构建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生态福利,是生态检察工作体系的基石。三者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呈现递进关系,首先是对权力滥用的防止,其次是对权益损害的惩戒,最后是对全民福利的建设和保护。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检察,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和要求,亦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实践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工作模式不新、执行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法律依据不足问题,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任为群建议,明确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价值,确立恢复优先于赔偿的原则,统一恢复性生态司法的适用范围和案件量刑依据,增设生态辅助性非刑罚处罚方式。针对工作模式不新问题,江西省共青城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兵提出,应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推行“检察+”工作模式,将恢复性生态司法转化为可操作性强的程序:在审查起诉环节,可以试行“公诉+控辩协商”和“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模式;在民事行政监督方面,可以推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民事行政+支持起诉”等工作模式。针对执行落实不到位问题,江西省宜春市新华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勇认为,应把补植复绿等措施纳入社区矫正制度,生态环境犯罪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除承担服从监管、遵守规定、义务劳动外,还应附加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
多角度探索专业化办案模式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长期性工作,司法实践要求检察机关构建专业化办案模式,积聚职能优势,切实提高生态检察工作水平和办案效率。福建省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处处长周丕健提出“专业化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生态检察模式。贵州省检察院生态环保检察处处长胡晓介绍了“队伍专业化、手段多元化、工作常态化”生态检察运行模式。
一些地方检察院正在探索设置专门独立的生态检察机构。湖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刘拥结合该院经验建议,生态检察办案组织和生态检察部门检察官岗位设置、权力配置、评价体系等体制机制,都应符合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根据司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特殊需求予以深化完善。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院检察官江慎祥建议,集中设立环境检察专门机构,避免有的检察院案源不足、有的检察院资源闲置问题,也可统一案件适用标准。
在生态检察队伍专业化方面,江西省吉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庆建议:一方面,注重检察机关内部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生态检察人员的选用培训;另一方面,开放外部环境专业人才的接口,建立生态环境案件专家咨询制度,适当从高校、科研机构、律师队伍中引进环境法律和技术复合型人才,优化生态检察队伍结构。
环境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湖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阮志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难度大,需要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协作与配合,宜采取纵向一体、横向协作、总体统筹的一体化办案机制。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江西省东乡县检察院检察长杨露萍建议,环保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提起诉讼时,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原则上也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情况也可以调取相关证据。
立体化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检察机关全方位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应建立健全内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合力,把生态检察工作推向新高度。
首先,强化生态检察工作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永河提出,必须摒弃生态检察“只是少数业务部门事情”的错误认识,通过整合内部资源解决部门化问题,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构建“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检察室基层触角功能,将其打造成生态检察前沿阵地;二是充分发挥侦监、公诉部门介入侦查职能,指导办案机关全面收集证据;三是依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加大督促履职与公益诉讼力度。同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上下级联动,在遇到案件调查超出管辖范围、评估结论差异悬殊等基层检察院难以解决的难题时,上级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其次,完善生态检察工作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对于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成效不足问题,江西省分宜县检察院检察长黄润芳认为,这既有制度设计缺陷方面的原因,也有地方干预等外部因素的原因,建议通过提高立法位阶、排除行政干预、细化适用规程、建立统一标准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监督等方式,切实提高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同时,应以刑事证据能力标准检视行政执法证据,以满足刑事诉讼对证据资格的要求。
再次,建立生态检察工作跨区域协作机制。生态环境污染已逐步呈现出跨区域化特征,而跨区域划司法协作机制在实践中存在各种难题,对此,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小龙提出,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的重要主体,应当通过转变思维模式、确定管辖权范围、制定基本原则、强化司法协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跨区域划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江西省鹰潭市检察院检察官培训中心主任颜翔建议,基层检察院应就经验交流、线索共享、协助取证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合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