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权力清单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对法律法规中有关检察官权能的细化、整合和集中,能够明确检察权运行的范围和界限,具有规范和明晰检察权的重要作用。检察官权力清单是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有力举措。
权责统一是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法理溯源。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在法治社会,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权责统一必不可少。司法责任制的重点在于“责任”,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基础在于“权力”,通过限定“权力”来突出“责任”,实现职责界分、权责统一的目的。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如果权力边界不清晰,就会导致权责不统一、检察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检察官专业化发展进程缓慢、司法责任无法落实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权力公开是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应有之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当前,在司法权威性与民众知情权的博弈下,司法公信力面临极大的挑战,司法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检察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检察权的运行不够公开,就会导致民众对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一知半解,所以检察权能更需要公开。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应运而生。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权的权力公开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并行不悖,检察权独立行使是宪法的要求,检察权之权力公开更是司法公开的体现,是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两者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权能明确是检察官权力清单的现实要求。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能是监督制约公权力,确保公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防止滥用和异化。检察官权力清单是建立在检察官权能明确基础之上的,作为一种公权力,法有授权方可为,只有权能明确了,才能列出权力清单。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官权力清单在明晰检察官权力的同时,能够起到监督检察权规范运行的目的,有利于将“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落到实处,发挥对检察权的监督作用,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