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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宜采取同级、属地监督原则
2018-01-31 10:03:00  来源:检察日报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缺失以及认识误区等原因,有的地方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除向本辖区同级机关发送外,还向上级机关、辖区内下级机关、辖区外机关发送。在向上级机关和辖区外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时,往往得不到被监督单位的重视,效果不佳。

  为此,笔者建议纠正违法采取同级监督和属地监督的原则。一是符合诉讼的基本原则。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系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的重要方式,与诉讼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应当遵循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层级管辖和属地管辖是诉讼活动的原则性规定,纠正违法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二是有利于强化监督效果。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离被监督者越近,监督效果越好。从层级上讲,检察机关与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制约较多,其纠正违法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肯定大于下级检察机关;从距离上讲亦然,被监督单位对本地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的重视程度肯定高于外地检察院。三是有利于优化监督机制。让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虽然更容易引起对方的重视,但一方面浪费了检察资源,不利于增强下级检察院的监督积极性,另一方面客观上增加了被监督单位申请救济的负担。更为重要的是,长期由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容易形成遇到问题只有上级才能解决的错误认知,不利于树立解决纠纷在基层的意识。

  同时,为解决监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应当强化各级各地检察院之间的协作,在全国检察机关之间构建一体化协作机制。一是构建全国互联互通的纠正违法信息协作平台。目前可以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各级各地检察院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在纠正违法检察监督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内外结合的信息网络。无论哪个层级、哪个地区检察院发现诉讼违法活动,均可以通过该网络向违法行为单位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移送监督线索,通知其向有关单位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二是完善相关考核机制。为提高各级各地检察院发现和纠正诉讼违法的主动性,建议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将纠正违法分成发现和移送监督线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采纳意见等不同阶段分段考核,赋予相应考核权重,促使违法行为发现地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发送地检察院积极开展监督活动。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