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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表现应纳入酌定量刑情节
2018-01-30 16:30:00  来源:检察日报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表现情况作为量刑考虑的酌定情节,具有合法性,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虽然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未作出判决时,不能认为是罪犯,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其在看守所期间的羁押期限依法应当折抵刑期,即该罪犯在羁押期间实际等同于留所服刑期间,同理,其羁押期间的表现可以影响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有无悔罪表现,作为宣告缓刑、减刑和假释的要件之一来看待,被判刑的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也涉及到悔罪表现,也应当作为量刑考虑情节。如此规定,一方面,可以减轻管教压力。因为,大多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得到从轻判处,往往会主动遵守监规。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如,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争做表现好的在押人员,发现监房内有违禁物品时会及时上交,发现安全隐患会及时报告,等等。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